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李某某
李佩妍(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
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013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佩妍、李燕军,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刚、闫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酗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李某某在侦审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酗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李某某在侦审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郝海荣
审判员:许敏
书记员:杨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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