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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系被害人王同社之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系被害人王同社之姐。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博生,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702414232U,住所地桦甸市明华街金华路320号。
负责人邢坤,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煦,该公司职工。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6]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博生、被告人马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桦甸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下(准驾车型C1),驾驶吉A×××××、吉AX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滨州市滨城区境内G205线521KM+300M处时,违反信号灯通行,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同社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3当场死亡。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信号灯规定、驾车未确保安全、驾与准驾车型不符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王某4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身份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归案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3出生于1956年3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平安保险桦甸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该交通事故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58600元(12930元/年×20年)、丧葬费26230元、财产损失950元、交通费500元(本院合理认定),以上共计286280元。这由户籍证明、原告提交的车损报告予以证明。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与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马某某在保险赔偿外另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辩护意见及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首先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950元,共计110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书记员:高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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