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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石建州
张静(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
唐德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
石义品
阳广琴(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
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建州。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静、唐德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义品。2014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辩护人阳广琴,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希文,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致远、牛莉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建州及其辩护人张静、唐德兵、被告人石义品及其辩护人方希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7日晨6时许,被害人吴仰彬伙同他人在本区大面街道保利玫瑰花语工地盗窃扣件过程中,被在该工地工作的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抓获。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使用工地上的木棒、铁棍以及拳脚对被害人吴仰彬进行殴打审问,并将金属扣件挂在被害人吴仰彬脖子上,对其进行捆绑示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石建州给被害人“家属”拔打电话,以打断被害人的腿要挟对方用三万元钱赔偿工地被盗损失。被告人石建州在得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为获得赔偿款,将被害人吴仰彬转移到该工地一在建楼房的地下室藏匿,致使民警在第一次出警过程中未找到,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两人后将被害人吴仰彬转移到该工地外等待被害人“家属”前来赔偿损失,后在该处被民警挡获,被害人吴仰彬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仰彬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2根肋骨骨折,肺挫伤,损伤均不足以致死,其死亡原因符合原发性心肌病死亡,原发性心肌病是主要原因,外伤诱发、加重急性心功能障碍,外伤与死亡有一定关系,外伤参与度30%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家属已对死者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石义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石建州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被告人石义品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石建州对其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辨解其只是用木方和铁棒打,没有拳打脚踢,打的部位只是手和腿;其辩护人辨解石建州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自首,被害人有明显或重大过错,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原发性心肌病造成,同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义品辨解对其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辨解其殴打时只使用了木方;其辩护人辨解石义品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罪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行为符合自首,被害人有明显或重大过错,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原发性心肌病造成,同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陈绍平报案称,2014年7月27日6时左右,吴仰彬伙同他人在大面镇玫瑰花语工地盗窃扣件时,被该工地工人石建州、石义品抓获,后石建州、石义品等人用地上的木棒、铁棍及拳脚对其殴打,10时许,吴仰彬死亡,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
2、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廷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石建州、石义品均因涉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3、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吴仰彬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石建州、石义品、吴仰彬分别于1987年9月1日、1990年7月10日、1966年7月2日出生等自然情况。
4、成都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2014年7月27日8时38分,接警员都丽接到电话报警称大面玫瑰花语工地上发现小偷,都丽于39分通知大面派出所陈军,民警于当日8时49分到达现场,到现场后发现于9时5分回复110接处警中心,到现场未发现小偷。
5、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因接到公安分局指控中心转警,大面保利玫瑰花语工地抓到一名小偷,民警管和平与杨波到现场时,发现有两名男子控制一名约40岁的中年男子,中年男子已呈昏迷状,后该中年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名男子为石建州、石义品,后民警将两名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在此次前,其他民警到过该工地,根据报案人的报警情况经多方努力仍未能找到事发地点,未发现小偷。
6、关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面保利玫瑰花语施工工地自2013年4月起大量扣件被盗事实刑事立案侦查手续。(附:刑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人陈济帅的询问笔录。)
7、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医院院前病情告知书及急救病历抢救记录,证实被害人吴仰彬在急救车到达现场时已经死亡。
8、赔偿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吴仰彬亲属已得到石建州、石义品等人68万元赔偿款,请求对石建州、石义品从轻处罚。
9、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侦查人员多次联系本案被害人吴仰彬家属吴小明、吴雅芝配合查证赔偿事宜相关工作,吴小明拒绝接听电话,发短信也不回复,吴雅芝以在西昌打工为由拒绝前来配合工作。经联系死者弟弟吴仰根及证人张友群,其可以证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10、通话清单,证实,石建州在2014年7月27日7时-9时多次与被害人吴仰彬认识的张红通过电话。
11、情况说明,证实保利玫瑰花语工地项目未提供证明工地外架工程由谁承包、陈绍平是否为该工地安全员的说明。
12、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解:2014—321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尸体解剖发现,心脏重400克,体积大,心室壁明显增厚,组织学检查,心肌病理性肥大,以内膜下心肌纤维病明显,心肌断裂,诊断原发性心肌病。心脏基础病可致死者发生急性死亡。尸解发现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2根肋骨骨折,肺挫伤,其损伤均不足以致死。但其损伤、疼痛、紧张均是诱发、加重急性心功能障碍的因素。经鉴定,被害人吴仰彬死亡原因符合原发性心肌病死亡,原发性心肌病是主要原因,外伤是诱发、加重急性心功能障碍,其外伤与其死亡有一定关系,外伤参与度30%左右。
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27日龙泉公安分局张魁、卢华锋等人对大面保利“玫瑰花语”一期工地内的现场进行勘验。从现场提取了铁丝串联的扣件6个,两头带铁钩的橡皮绳1条,印有“SAMSUNGMOBILE”字样的无袖球衣一件,一串钥匙(两把),首尾相连连接处有一铁钩的橡皮绳一条,木棒两根,可疑斑迹2枚,制作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检查制图3张、照片48张。
14、证人陈绍平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早上7点,陈从旺推一个摩托车到10号楼中庭位置,我走过去看见一个小偷被反绑背后坐在地上,石建州站在小偷旁边,其他8、9个工人在看,我喊不出名字,我当时就问小偷是哪里人,小偷说他是内江的,问他名字他不说,我上前用手打了他头部和脸部两下,用脚踢了小偷肩部一下。
当时石建州在审问小偷时用木方对着他身上乱打,有时问着问着就用脚踢。后来石建州又把小偷反绑着吊到10号楼外架上,脚刚好点地,还挂了8、9个扣件在小偷的颈子上,当时我和一个姓颜的外架老板喊他把扣件取下来,过了1分钟左右,石建州就把小偷颈子上的扣件拿了下来。石建州把小偷吊了半小时以后才把小偷放下来。之后石建州就开始审问小偷,喊小偷打电话给家人拿钱来赎人,石建州就要到了小偷家属的电话便打过去,对方是个女的接的,石建州就说喊家属拿钱来赎人。之后我看到石建州的弟弟拿了一根镀锌的铁管过来打了小偷的脚,还拳打脚踢小偷。我在那里呆了一个多小时,大概8时20分的样子我就回了办公室,给工地负责人说抓到了小偷,8点37分我打了110报警,说工地抓到了小偷。我报警后,我又回到10号楼,我发现小偷不见了,听说石建州把小偷拉到地下室去了,我们后在7号楼负一楼找到他们,后来石建州两兄弟用斗车把小偷推到7号楼地面上,小偷说要喝水,姓颜的就用矿泉水给小偷嘴巴和耳朵淋水。王有亮就给石建州说喊他把小偷弄出工地,石建州说出了事他自己负责。后来他们两兄弟找了一个挂钩钩在小偷皮带上把小偷拖到了工地外面。小偷被从地下室拉上来以后我没有打小偷。后来我带警察在7号楼围墙外面找到小偷。
我报过一次警,我报的那次警察来了以后没有找到小偷,小偷被石建州拉到地下室去了,后来是谁报的警我不知道,小偷被拉上来一个多小时警察又来了,石建州没有委托过我报警。
15、陈绍平对殴打小偷的地点(大面保利玫瑰花语工地10号楼中庭)、在地下室找到小偷的位置(工地7号楼负一楼地下室)、石建州两兄弟将小偷从地下室拉上来位置(7号楼楼前)、最后将小偷放着的位置(7号楼对面围墙边)进行了辨认;同时
对石建州、石义品、陈从旺、颜淑甲进行了辨认。
16、证人颜淑甲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早上7点半的样子,我们在工地10号楼位置看到抓到了一个小偷,当时小偷是被反绑着挂在10号楼外架上的,我去了三五分钟以后石建州就把小偷放下来了。小偷一边眼角在流血,全身很脏。我看到小偷被放下来后,陈绍平上去给了小偷几耳光、石建州拿了一个三四十公分长的东西打小偷的头,过了一会儿石建州的弟弟拿了一根工地上用来穿电线的铁管打了小偷几下,石建州一直在审问小偷,让他打电话给家属,拿三万元来赎人。石建州还拿了一根一米多长的粗架管吓唬小偷,说不叫你家里人来拿钱,就把你的腿打断,当时我们就制止了。后来石建州把小偷拉到地下室去了,我后来在地下室看到有石建州、陈绍平、王贵军、王双喜、吴文辉、石头弟弟(石义品)出去买水回来。在地下室没有看到有人打小偷。
后来,石建州两兄弟和陈绍平把小偷推到7号楼旁边,推上来之后我也没有看到有人打小偷,后来石建州两兄弟将小偷抬到了工地门外。
17、颜淑甲对石建州两兄弟、陈绍平殴打小偷的地点(大面保利玫瑰花语工地10号楼中庭)、石建州藏小偷的位置(工地7号楼负一楼地下室)、石建州两兄弟将小偷从地下室拉上来位置(7号楼楼前)、最后将小偷放着的位置(7号楼对面围墙边)进行了辨认,同时辨认出殴打受害人的人员有石建州、石义品、陈绍平,受害人吴仰彬。
18、证人陈从旺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早上7点左右的时候,听到打扫卫生的老太婆说有小偷进来偷扣件,我、石建州、石义品就出来抓小偷。我们从9号楼一直走到10号楼,发现10号楼电梯口前停了两辆红色的摩托车,石建州和石义品就围着摩托车开始找小偷,我就站在10号楼电梯口前停了两辆红色的摩托车旁,石建州和石义品就围着摩托车开始找小偷,我就站在10号楼前面就四处看小偷在哪里。然后我们就看见一个男子从10号楼的电梯那个方向走出来去骑摩托车,石建州和石义品就去抓小偷,那名男子在跑的时候摔了一跤,当他爬起来再准备跑的时候,石建州和石义品就把他按住坐在了地上,然后就发现他肚子上缠满了扣件,我们就确定他是小偷。我就跑上去用右手打了小偷左脸两耳光(我当时就是想教训一下他,没有想要把他打到什么程度,小偷脸上的伤是他逃跑时摔伤的)。然后我就对石建州和石义品说“不能打他(不让他们打怕他们年轻出手重打出事情),你们把他绑住,不能让他跑了。你们打电话报警或者打电话叫他同伙过来把这事处理了。你们看着他,我去推摩托车”,说完我就去10号楼前推摩托车,其中一辆没有锁,我就把它骑过来放进公棚了(扣住小偷的摩托车是想找出小偷的同伙)。然后我就马上打电话,告诉他我要退一车钢管,我就离开了工地,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在场的时候他们没有打小偷。
19、陈从旺对自己和石建州两兄弟抓到小偷并打了小偷两耳光的地点(大面保利玫瑰花语工地10号楼)进行了辨认;同时对石建州、石义品的照片进行辨认。
20、证人王贵军(男,47岁,系广州富力建筑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7时左右,在工地10号楼前面看见一名小偷被安全网反手绑着拴在铁制的三角架上。当时小偷的眉骨处有血迹,周围站有10多人,其中有陈绍平、“小石头”、“小石头”弟弟和一些管理员。我看见“小石头”拿有一根30多公分长的钢管,拿着一部电话放在小偷耳边让其拿三万元过来跟家人说拿钱赎人,当时那个小偷用四川话和家里人说“我快受不了,赶紧拿钱过来”。我听周围的工人说,是让他拿三万块钱过来。但家属好像没同意,“小石头”就用钢管打了小偷左腿两下,其余人没有动手。我看到那个小偷眉骨有伤,我劝“小石头”送他到医院看看,但是小石头没有同意。过了几分钟“小石头”说警察要过来,还说不能把小偷交给警察,上次抓了一个偷扣件的小偷交给警察后就不了了之。后来“小石头”害怕把小偷交给警察就在工地上找了个斗车一个人把小偷推到了7号楼那边的地下室去了,后来警察来后也没找到小偷,警察就离开了。我害怕他们把小偷弄死了,就和陈绍平、郑剑先到地下室找他们,最后在负一楼8号主楼下面找到了他们,小偷手是被反绑着,我让“小石头”将其手松开,送到医院去,在这过程中我没有看见有人动手打小偷。后来我和“小石头”就因为此事还发生了争执,他说小偷出了事他自己负责。我就让他把小偷拉到工地外面去。“小石头”和他弟弟就把小偷架着拉出了工地,在这个过程中分包5、6、11楼外架的一个管理员用矿泉水淋了小偷的头,但没有动手打他。大概过了十几、二十分钟的样子,警察又来了,我们跟警察讲小偷在7号楼的围墙外面,警察找到小偷之后让“小石头”两兄弟把小偷拉到大路去,过二十分钟左右,120到了现场。120来了之后没多久小偷就死了。整个过程除了“小石头”我没有看见有其他人打过小偷。
21、王贵军对“小石头”进行辨认,经辨认“小石头”即为石建州。
22、证人李启全的证言,载明,证实案发时看到有3、4个人拿钢管和木棒殴打小偷(其中有一个穿黑T恤的男的,听说是架子工带班的用脚上的鞋子打了小偷脸,其他两三个人是他的手下人,用钢管和木棒打的,全身都打了),但是谁出手把小偷头打出血的不知道,后来他们把小偷捆起来,还给小偷泼了水,后面将小偷拖到了地下室,直到中午我才知道小偷死了。
23、李启全的辨认笔录,经辨认出了石建州打人打得最凶、石义品好像打过,但不确定,有点像打人那个穿白衣服的。陈绍平当时在场。未能辨认出小偷吴仰彬。
24证人苏清洪(工地电梯工人)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早上在工地上抓住一名小偷,当时小偷眼角处在流血,周围有10余人围观,其中有人殴打了小偷,后来小偷到下午1点左右就死了。
25、苏清洪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了石建州持钢管殴打了小偷,还用水泼了他、陈绍平用脚手打的小偷脸上和身上,吴仰彬系小偷。
26、证人陈惠好(工地工人)的证言,载明,在工地上抓住一名小偷,期间看见“石头”两兄弟对小偷实施了拳打脚踢。当时在场的石头两兄弟、陈绍平、老颜,还有一些工人。
27、陈惠好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了石建州、石义品殴打了小偷,陈绍平、颜淑甲在旁边看,未辨认出受害人。
28、证人王双喜(工地工人)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上午八点多,我听说抓到一个小偷,我就过去看,小偷在10号楼前面中庭,反手绑着拴在一个铁架子上坐在地上,他的右边眼角有血。周围有十多个人,其中有“石头”及他弟弟,老颜,陈绍平等人,小偷是被石头在旁边打电话让小偷叫家里人拿钱过来,这个过程中我看到石头用架管打了小偷的小腿两下,石头的弟弟用细钢管打了小偷胳膊和腿三四下,然后石头的弟弟和几个人去楼上找小偷的同伙去了,之后听说警察要来了,石头说警察来了,也不能让警察带走小偷,石头一个人用工地的斗车把小偷推到6号楼与7号楼之间地下室去了,看石头一个推下去之后我就去9号楼座工地上的事情去了,大概不到半小时我去8号楼地下室看电梯积水坑的排水情况,我看到石头和小偷两个人在8号楼下面,小偷是被反手绑着拴在斗车上,他是躺在地上,身体状况和第一次看到这个小偷时是一样的,石头在旁边打电话,听他打电话说是让小偷的哥哥说要三万块钱来赎人,要是不拿钱赎人就打断小偷的腿。我劝小石头不要打他,要打出事的,过来大概五分钟石头的弟弟和老颜拿着瓶装的矿泉水下来,又过了几分钟王贵军、郑剑、陈绍平过来了,王贵军让石头把小偷的绳子解开,赶紧送医院,我和王贵军帮忙和石头用斗车把小偷推到地上7号楼的位置,把小偷从斗车上抬下来,王贵军一直说赶紧把小偷送医院,石头一直拖着不送,石头的弟弟和老颜还往小偷头上浇水,然后,石头和他弟弟两人把小偷拖到7号楼围墙外面的小门那边,然后,我和王贵军、陈绍平就走了。
29、王双喜的辨认笔录,辨认出了石建州、石义品殴打过小偷,陈绍平、颜淑甲在现场,案发当天没有看见陈从旺,吴仰彬系被打死的小偷。
30、证人吴福兴、漆贤明(工地工人)的证言,均证实在现场时都没有看见有人殴打过小偷。吴福兴证实石建州的弟弟石义品及陈绍平当时在场,石建州未注意;漆贤明证实在地下室有石建州在场,石义品在场。
31、证人郑剑(工地项目部栋号长)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上午8点15分左右,我上班在经过10号楼中庭时,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手被反绑着,我听石建州说工地扣件没了好几万,还有人说这是小偷,我看见一下就工作去了。到了9点半左右,我经过中庭时,没看见小偷,工地安全员陈绍平说小偷被石建州两兄弟带到地下室去了,我怕搞出人命,就和陈绍平、采购员王贵军一起到地下室去找,大概半小时后,我们在地下室看见了小偷被白色兜网反绑着躺在地上,石建州两兄弟站在旁边,王双喜和“老颜”也在旁边5、6米处。王贵军叫石建州把小偷解开送到工地外面去,石建州将小偷解开后打电话叫小偷让他兄弟送钱来赎人,小偷接了电话叫对方赶紧拿钱来。打完电话后,石建州两兄弟用工地上拉灰的斗车将小偷推到地面上围墙边,并将小偷放到地上,我们叫石建州将小偷送到外面去,大概几分钟后,石建州两兄弟将小偷拉到围墙外面去了,我和王贵军就走开了。
32、证人郑剑辨认石建州、石义品、陈绍平、陈从旺、颜淑甲的辨认笔录。
33、证人唐洪云(工地工人)的证言,证实,上班时,我听说是小偷在偷扣件时被抓住了,后看见小偷手被捆在背后,右边眼眉有血在流,后来工人把小偷带到中庭空地上坐着。我上班上了个把钟头,途中看见一个20多岁的年轻小伙子用钢管打了那个小偷的双腿,旁边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铁片在拍那个小偷的右脸,他们在让那个小偷起来走,但是那个小偷没有站起来,穿黑色短袖的工长就用推车将那个小偷推走了。
34、证人陈济铃(工地人员)的证言,证实,听说2014年7月27日工地外架组抓了小偷,后小偷被打死了。
35、证人张红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7日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其一个吴姓兄弟(吴仰彬)偷东西时被车子撞了,叫我拿3万元去大面“玫瑰花语”项目部救人,我就打电话给吴仰彬的表妹张优群,后我和张优群去到现场,但没有看见人,听工人说是偷东西被打了,不是车撞了,张优群就打了“110”。
36、证人张优群的证言,载明,吴仰彬系表哥。2014年7月27日,张姐打电话称吴仰彬在工地出了车祸,要3万元,后来,我到大面工地找人,进入工地听人说有人在工地偷东西被抓被打,我没有打到人,就报了警。事后了解到工地赔偿了67万给吴仰彬的家属,除去开支27万,剩下的40万由吴仰彬的儿子吴小明、吴仰彬的女儿吴雅芝,吴仰彬的母亲陈秀云三人平分。
37、证人吴小明(系死者吴仰彬的儿子)的证言,载明,2014年7月28日,张小姨打电话称父亲吴仰彬出了事,后经辨认确认死者系自己父亲。父亲结过两次婚,现在单身,自己跟着父亲,自己很少和父亲联系,家里还有奶奶。
38、证人彭成华(龙泉驿区中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载明,案发当天,医院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时,发现一人躺在地上,听人说是小偷,偷东西时被抓后被殴打,小偷当时无呼吸,无心跳,后对其进行抢救,确定其已死亡。
39、证人李杜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跟着警察去看,看见小偷躺在地上,石建州两兄弟走出来,警察让打120电话,石建州打了120电话,不知道是谁报的警。
40、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的供述(附有光盘)。证实,二人对其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及其辩护人均基本不持异议,请求综合全部证据,判断其陈从旺、陈绍平、颜淑甲证人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等人事前无预谋,出于义愤殴打小偷,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行为的实施者,不宜分主从犯,但作用略有差别,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事实罪名成立。民警接警到发现小偷及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因小偷死亡,民警将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带到派出所调查,尚未确定二人是嫌疑人时,二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同时被害人亲属得到赔偿,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患有心肌病,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自首,决定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的辨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而非重大过错,故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亦不予以采纳;其余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建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石义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等人事前无预谋,出于义愤殴打小偷,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行为的实施者,不宜分主从犯,但作用略有差别,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事实罪名成立。民警接警到发现小偷及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因小偷死亡,民警将被告人石建州、石义品带到派出所调查,尚未确定二人是嫌疑人时,二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同时被害人亲属得到赔偿,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患有心肌病,其死亡原因属多因一果,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自首,决定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的辨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而非重大过错,故其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亦不予以采纳;其余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建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石义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金学强
审判员:汪广秀
审判员:何流

书记员: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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