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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西安市公交六公司司机。2009年8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瑞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卢瑞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材料、勘验鉴定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证人证言、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现场即被交警发现,随后被交警带走调查,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故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付德清

书记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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