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麻运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麻运河,男,1964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桂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运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运河及其辩护人刘桂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9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麻运河无证驾驶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寿光市圣城街道国际商贸城处与驾驶二轮自行车的陈利善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利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麻运河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并通知其子麻某顶替。后,被告人麻运河在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下到公安机关。经认定,麻运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人麻运河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明二份、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麻某、李某、杨某、陈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运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麻运河系电话通知到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麻运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伟霞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人民陪审员 张学亮

书记员: 单秀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