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农民,住费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寻文宇,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以费检公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寻文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构成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吴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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