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周至县,农民。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郝居荣,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会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会及其辩护人郝居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会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会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李某会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会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张宏军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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