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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录、黄某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录(绰号“二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单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明顺(绰号“顺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石兴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允龙(又名刘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单县,住单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录、黄某某、许明顺、刘允龙犯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作出(2018)鲁172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被告人许明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被告人刘允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录以“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当从轻改判”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其作用小于被告人黄某录;其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应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许明顺以“其具有自首和犯罪中止、从犯、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刘允龙以“其属于犯罪预备,不应对轮奸的后果承担责任;一审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福合
审判员 陈卫华
审判员 陈浩

书记员: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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