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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无业。2009年5月1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2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看守所。
辩护人于考文,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方、被告人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胡某谎称其系工商银行办公室主任,得到被害人赵某信任后,以帮助被害人赵某从银行办理200万元贷款,需缴纳10万元保证金为由,分别在本市金花南路西安工程大学门口等地分三次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6.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给被害人赵某退赔现金6.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胡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6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晓梅
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
人民陪审员 王岚

书记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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