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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邢某
杜惠民(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系西安市公交五公司职工。201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惠民,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杜惠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邢某驾驶陕A×××××号福特福克斯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南二环朱雀路立交桥下桥口时,将正在此清扫作业的被害人董某撞下桥后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系被机动车辆碰撞挤压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邢某付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邢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邢某依法并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邢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邢某依法并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鲁向阳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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