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无业。2010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冬松,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盲哑学校教师。
被告人宋某(系聋哑人),无业。2010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双连,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盲哑学校教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孙冬松、被告人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梁双连、手语翻译陈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宋某乘坐北行的221路公共汽车行至和平门十字时,趁被害人任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人民币1950元盗走,后被任某当场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陈某、宋某被出警民警抓获。破案后赃款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佐证: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某被害人任某报称,2010年12月18日19时许,在其乘坐北行的221路公交车行至本市和平门十字路时,一名男子盗走2000元被当场抓获。2、抓获经过,2010年12月18日19时许,文艺路派出所公安干警接到“110”指令后,在和平门站221路公交车上,将正在实施盗窃的被告人当场抓获。3、被告人供述笔录,证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实施盗窃的过程。4、证人证言。能印证被告人陈德财被抓获的过程。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陈德财系聋哑人。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宋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德财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艾玲 代理审判员 卢 璐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书记员:汤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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