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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市。2012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绪仓,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绪仓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晋AGXXXX号“帕萨特”轿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89公里+800米处,追撞于车速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的顾某某驾驶的蒙A2655号“解放”重型半牵引车尾部,造成晋AGXXXX号“帕萨特”轿车乘车人周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被告人黄某某应到住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被告人黄某某应到住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宗保山

书记员:田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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