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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王某甲
李家保(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
鲁成彬(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2013年9月10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家保、鲁成彬,山东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浩博、王超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李家保、鲁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QXX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国道2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双堠镇铁峪村路段,在道路北侧停车开启驾驶人员车门时,该车门与顺行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刘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8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诉请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1、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存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合法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规停车开启车门,导致与顺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住院,经治疗无效后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系在二审期间又犯交通肇事罪,该罪在终审判决书送达之前所犯,应以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能自觉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抢救措施;肇事案件立案前随传随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因素考虑,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同时责令其到当地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3)临刑二终字第14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规停车开启车门,导致与顺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致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住院,经治疗无效后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系在二审期间又犯交通肇事罪,该罪在终审判决书送达之前所犯,应以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能自觉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抢救措施;肇事案件立案前随传随到,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因素考虑,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同时责令其到当地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3)临刑二终字第14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徐国一
审判员:孙明霞
审判员:郭元清

书记员: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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