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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封某某
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燕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退赔了被害的30万元及其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保证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已退赔了被害的30万元及其利息,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审判长:黄一
审判员:郝海荣
审判员:孟选民

书记员: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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