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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秦某某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曹某某
刘花(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侯慧静(山东众成仁合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许志昌(冠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某某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山东省潍坊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6月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花,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农民,住河北省馆陶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冠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侯慧静,山东众成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农民,住冠县。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6月27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辩护人许志昌,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农民,住冠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7日被冠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冠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秦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撤回上诉。

审判长:李中栋
审判员:李令庆
审判员:幺海军

书记员:耿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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