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包某某
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
卢某甲
袁某
李某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包某某,身回族,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2013年8月8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加凯,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卢某甲,城镇居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9月14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8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包某某、卢某甲、袁某、李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曹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包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包某某、卢某甲、袁某、李某自2011年至2012年先后成为“天业哈慈”会员后,通过“天业哈慈”网站及服务站宣传奖励模式并发展会员,该四人以推销产品为由,要求参加者购买1500元产品获得“天业哈慈”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达到继续骗取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包某某发展的会员成立“天业哈慈”曹县普连集服务站,并在“天业哈慈”曹县服务站讲课,引诱其他会员继续发展会员,并发展会员200余人,组成10层级以上层级,获利18200元;被告人卢某甲在“天业哈慈”曹县服务站讲课,引诱其他会员继续发展会员,并发展会员70余人,组成8层级以上层级,获利5760元;被告人李某在“天业哈慈”曹县服务站讲课,引诱其他会员继续发展会员,并发展会员80余人,组成10层级以上层级,获利10620元;被告人袁某主持“天业哈慈”曹县服务站的宣传课堂,引诱其他会员继续发展会员,并发展会员60余人,组成8层级以上层级,获利5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李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4月,表哥王某甲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比王某甲级别高的人有卢某甲、袁某、王某乙、包某某、李某,王某乙和包某某经常给会员讲课。后自己先后发展了家人和亲戚10余人,被骗3万余元,发现“天业哈慈”公司的经营活动系传销活动,遂报案。
2、张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4月一天,王某甲介绍自己和儿子李某乙加入“天业哈慈”公司,并让自己和李某乙去曹县电厂听课,王某乙和包某某负责讲课,自己帮助李某乙发展了几个下线,李某乙投资了3万元。王某甲系李某乙的上线,王某甲说王某乙是总监,包某某是副总监,王某乙和包某某为会员讲课,袁某主持会员听课。
3、王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2月,李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发展了王某丁成为该公司会员。
4、张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6月一天,王某甲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王某甲的上线是牛某某,牛某某的上线是包某某。
5、王某戊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孙某甲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6、徐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徐某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跟随他到曹县“健龙”广场附近的一个门市部听包某某讲公司的运作模式,自己的上线是徐某乙,徐某乙的上线是袁某。
7、吕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秋天,包某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让自己看公司的宣传资料,自己交给包某某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
8、王某己证言。证明2012年五六月份,李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30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李某是自己的上线。
9、胡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李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一名包姓男子在李某家中给自己等六七人上过课。
10、吕某乙证言。证明自己于2012年3月经曹县邵庄供销社职工李某介绍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李某是“天业哈慈”公司的区域总监,李某的上线是河南省民权县的王某庚,王某庚的上线是包某某。李某的下线有两个区,河南区直接下线是民权的刘某甲,山东区直接下线是曹县苏集的张某丙。自己是“天业哈慈”公司的乡镇服务站站长,自己的下线约有十五六人,自己直接发展了王某辛、陈某甲、张某丁、后某某、孙某甲、程某甲、朱某甲,王某辛发展了李某丙,陈某甲发展了五六名会员,程某乙是李某的下线,是乡镇服务站站长。李某带着自己到曹县电厂办公楼听了几次课,一般是包某某、卢某甲、王某乙讲课。
11、朱某甲证言。证明吕某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
12、陈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3月,陈某甲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跟随陈某甲来到曹县城区交给吕某乙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薛某甲,下线是郝某某,郝某某的下线是张某戊和刘某乙,张某戊的下线是李某丁,自己的下线是陈某甲发展的,陈某甲的下线是吕某乙,吕某乙的上线是包某某。
13、王某壬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一天,自己经鹿某某介绍到曹县电厂听“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包某某和王某乙讲课,袁某是课堂主持人,自己交给卢某甲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是潘某甲的下线,鹿某某的上线是卢某甲,卢某甲的上线是包某某,郭某甲是自己的下线。
14、吕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五六月一天,卢某甲介绍自己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到曹县电厂听包某某讲了一次课,后妻子听了二次课,交了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包某某是“天业哈慈”公司曹县总监,袁某也是公司领导。
15、郭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一天,自己在王某壬的介绍下到曹县电厂听包某某讲课,交给卢某甲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上线是王某壬,王某壬的上线是卢某甲,王某乙、卢某甲、包某某是该公司在曹县的负责人。
16、陈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3月一天,自己在包某某和吕某乙的介绍下在曹县电厂听王某乙、包某某等人介绍了“天业哈慈”公司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袁某是课堂主持人,自己交给包某某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吕某乙,自己发展了6名会员,下线是薛某甲,薛某甲的下线是陈某乙,陈某乙的下线是郝某某,郝某某的下线是张某戊和刘某乙,张某戊的下线是李某丁。
17、郝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麦收后,陈某甲介绍自己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陈某甲的上线是吕某乙,吕某乙的上线是包某某。
18、薛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5月,陈某甲介绍自己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公司会员。
19、刘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二三月份,自己在张某己介绍下交纳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后到曹县电厂听王某乙、包某某介绍了公司的经营模式,发展了程某丙、李某戊加入该公司。
20、路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5月一天,李某己介绍自己到曹县电厂听“天业哈慈”公司专家讲课,王某乙、包某某、卢某甲介绍了公司产品和经营理念,后交给李某己1500元钱成为了该公司会员。
21、程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5月,自己在刘某丙的介绍下交给李某己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刘某丙是自己的上线。
22、韩某某证言。证明自己在刘某丁介绍下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
23、孙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6月,自己在袁某乙的介绍下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在曹县电厂听王某乙、包某某、卢某甲讲了四五次课,袁某是课堂主持人,自己发展了王某戊和邵某某成为该公司会员。
24、潘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6月,自己经张某己介绍在曹县电厂听包某某和王某乙讲解“天业哈慈”公司的产品和经营状况,袁某是课堂主持人,自己交给李某己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李某己是自己的上线。
25、张某己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经李某介绍交了1500元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2012年二三月份,李某打来电话说将王某丙放在自己名下,同年五六月份,李某将程某丁放在自己名下,程某丁和王某丙是自己的下线。
26、宋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自己经李某乙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李某乙给了自己一些螺旋藻、松针茶和电气石香皂等产品。
27、朱某乙证言。证明2012年4月份,自己经李某乙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李某乙给了自己几盒螺旋藻、松针茶。
28、权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2月,自己通过巩某某介绍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巩某某是自己的上线。
29、刘某丁证言。证明2011年春,一名女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30、皮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一天,自己在张某庚的介绍下到“天业哈慈”公司菏泽中心店考察,听取了菏泽市场总监王某乙介绍该公司的产品和经营模式,“天业哈慈”公司在每个县区设立一个服务站,负责人是站长,负责在本县区发展会员,每个地市设立一个中心服务站,负责人是店长,负责在本地市发展会员,每个地市设一名区域总监,是地市中心店、服务站的负责人,每个省设一名总监负责一个省的业务,设立中心店需向公司交纳2万元,菏泽中心店店长是刘某戊,区域总监是王某乙,自己于2010年12月向“天业哈慈”公司指定的账号汇款1万元,经公司批准成立了“天业哈慈”公司郓城服务站,共发展了100多名会员。
31、王某癸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某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32、李某庚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某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将张某辛的会员资格转给了自己。
33、孟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某乙和包某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李某乙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34、王某辛证言。证明2012年3月一天,自己在吕某乙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吕某乙是自己的上线,李某丙是自己的下线,吕某乙将他发展的郭某乙放在自己名下。
35、李某辛证言。证明2012年4月,李某乙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36、肖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自己在刘某丁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37、刘某己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卢某甲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
38、李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5月初,自己在王某辛的介绍下交给吕某乙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王某辛,王某辛的上线是吕某乙。
39、姚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包某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他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卢某甲是自己的上线。
40、张某壬证言。证明2011年六七月份,李某介绍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自己交给她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自己的上线是李某,在曹县电厂会议室里听王某乙和一名包姓男子讲过课。
41、杨某甲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在包某某和卢某甲的介绍下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
42、蔡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自己在李某乙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43、孙某乙证言。证明2010年冬,自己在巩某某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
44、姚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冬,自己在袁某乙的介绍下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
45、张某癸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自己在李某己的介绍下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李某己是自己的上线,她替自己发展了袁某乙,袁某乙发展了几名会员。
46、陈某丙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自己在包某某的介绍下加入了“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包某某替自己发展了袁某作为自己的下线。
47、向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自己在李某己的介绍下交了1500元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的会员。
(二)相关书证
1、曹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资金交接清单。证明案发后,曹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包某某3万元、扣押被告人卢某甲2万元、扣押被告人李某1.5万元、扣押被告人袁某1万元。
2、“天业哈慈”集团大健康产业说明会。证明“天业哈慈”公司宣传公司产品和经营模式等情况。
3、菏泽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出具的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该局于2012年8月12日对“天业哈慈”公司于某甲的笔记本电脑硬盘进行了证据固定。
4、本院(2013)曹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及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王某乙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处刑。
(三)电子数据(光盘)。证明被告人包某某、卢某甲、袁某、李某发展会员的层级结构及会员名单。
(四)同案犯罪行为人及被告人供述
1、于某甲供述。供认自己于2009年加入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担任总经理,“天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注册资金2.3亿元,注册地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司董事长是李某壬,公司主要经营哈慈系列产品、保健品等。“天业公司”的业务从2009年开始主要分为两大块,一块是融资,由李某壬负责,另一块是产品销售,发展会员,由自己负责,具体业务从2010年开始,自己负责的这块业务实行的是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产品(1个报单)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会员基本法”开展。“会员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会员分为普通会员、服务站、服务中心、区域总监、省总监等不同级别。每个地、市级设一个中心店,由会员向公司申请并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2万元钱,成为中心店负责人,获得公司给予的价值4万元的产品,中心店每服务一名会员或销售1500元的产品(1个报单)可享受80元的开店补助。每个县级设立一个服务站,由会员向公司申请并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1万元钱,同时获得公司给予的2万元产品,服务站每发展1名会员或销售1500元产品可享受40元开店补助。成为公司会员,必须经人介绍推荐,缴纳购买商品的款项(每单1500元),填写登记表登记身份、联系方式、银行账户、身份证号码、隶属中心店、中心店负责人等信息,由中心店负责人将该表传真发往公司,中心店人员发放登陆网站的账号,新会员可以登陆公司网站(http://vip.tyhcjt.com/)进行相关的操作。成为公司会员后,该会员即可获得介绍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可以将自己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的参与会员列入下属的一二级工作组,并可根据其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参与会员的人数和销售业绩,获得公司数额不等的“增员、销售、绩效、育成”奖项以及“车分红、房分红”等现金奖励。会员通过账号、密码登陆公司网站,可以了解团队的销售进度、销售业绩、个人业绩所获奖励等情况。奖金的发放是日结周发制,周封顶1万元,超过1万元的部分下周补发;会员统一用卡号为62×××48开头的农行帐号报单,公司每月的7日、14日、21日、28日结算奖金,7日内打入会员个人农行卡。增员奖:每直接介绍(增员)1名会员也就是1500元,公司可以奖励150元的增员奖。销售奖:公司会员每人设两个作业组,两个作业组销售业绩达到3000元时,可享受300元的销售奖,也就是说甲介绍了A和B两个作业组,甲首先取得两个150元的增员奖,又可获得一个销售奖300元。只要甲有了两个市场后,以后再往下发展的市场不管是不是甲发展的,就是别人做的市场放在甲的下边,只要够了一层甲就获得300元。这样可以无限的拿下去。绩效奖:两个做业组的累积销售业绩达到4500元时,可享受100元的绩效奖,指在甲的AB两个作业组里面再往下发展一个1500元的会员,一共是4500元,这样就可以拿到100元的绩效奖。也就是以1500元为单位,不管是不是甲增员的市场,只要AB两个区满4500元都可以获得100元的绩效奖,也可以无限的拿下去。育成奖:每育成一个会员可享受20元的育成奖,每个育成组254人。只要是增员1人,只要出现一个1500元,甲就可以拿20元的奖金,合计254人,共5080元,甲只做1个人的市场只要市场在发展,甲最多可以拿到5080元育成奖。也就是说单区也挣钱。分红奖:分为汽车式分红和豪宅式分红,汽车式分红方式为:发展的两个小组累计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人民币(其中销售额低的小组要求达到20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每月拿出当月总销售业绩的2%作为加强平均奖终身分红(说明:达到2%车分红奖条件的会员,公司先送给该会员一台车,而后再从该会员2%的车分红奖中按月扣回车款,车款扣完后继续享受2%的车分红奖);豪宅式分红方式为:发展的两个小组累计销售业绩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销售额低的小组要求达到30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每月拿出当月总销售业绩的4%作为加强平均奖终身分红。普通会员、服务站、服务中心、区域总监、省总监都是按“会员基本法”运作,区域总监和省总监主要是业务发展的比较好,愿意为大家服务的,主要负责团队管理,一些活动的组织等,并没有特别的权利。自己是“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这一块业务;刘某庚负责整个业务的产品销售、运营、管理等;于某乙是自己的助理,协助刘某庚工作,财务管理由孙某丙负责,会员汇入的款项由孙某丙汇总,给会员的各种奖励由网站财务结算系统自动生成,再通过网银转给会员,开始运作时给会员发放奖励由覃某某负责,通过她的卡转给会员,后转由梁某某(覃某某的丈夫)负责,梁某某离开后,给会员发放奖励的事由于某乙负责。收取会员交款是用李某癸的银行卡、刘某庚的银行卡、孙某丙的银行卡收取会员交款,之前还用过覃某某的卡收过会员交款;通过覃某某的银行卡、梁某某的银行卡、于某乙的银行卡给会员发放奖励。“天业公司”是集团总公司,收购“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后,“哈慈”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天业”公司的分公司,自己管理的这块业务包括会员注册、网站建设,主要是在“哈慈”集团有限公司(即“天业哈慈”)进行,http://vip.tyhcjt.com/网站是““天业哈慈””公司会员网站,由梁某某联系广西“飞鹰”软件公司员工黄某甲做的网站,网站的核心是会员账务结算系统,用于会员注册、交款、奖励发放等。在做http://vip.tyhcjt.com/网站时,黄某甲赠送公司一个主页网站,主要用于产品介绍、公司信息发布等。http://vip.tyhcjt.com/网站的整个维护由黄某甲负责,具体结算系统操作由会计负责,“天业哈慈”公司主页由会员黄某乙(在网站称黄某丙)负责,另外,公司在YY语音上建了一个频道,开始称“哈慈健康家园”,后称“华盟国际”(或中华国际),主要用于会员培训、产品介绍,也由黄某乙负责。自己每周一在YY上讲课,其余时间播放一些产品介绍语音或会员交流。公司现有会员约2万人,以网站(http://vip.tyhcjt.com/)系统数据为准,服务站有100多家,中心店有七八十家,主要分布在山东、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市。省总监有十几人,区域总监较多,因为很多中心店长是区域总监。为了资金周转快,经公司董事长李某壬批准,“天业哈慈”公司全部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结算,包括收取会员交款、发放奖励和分红、购买产品、发放工资等。经辨认,李某癸银行卡、刘某庚银行卡、孙某丙银行卡用于收取会员交款,于某乙银行卡、梁某某银行卡用于发放会员奖励和分红;潘某丙银行卡用于购买产品支付货款;隋某甲银行卡用于支付物流和货物包装款,隋某乙银行卡主要用于会员车分红,这些银行卡有时也交叉使用,其他的银行卡大部分是自己或家人的卡。公司共收取了约3000万元会员交纳的款项,以系统数据为准,这些款项一部分用于返还会员奖励分红和服务店、中心店的开店补助,一部分用于发工资和公司日常支出,一部分用于购买产品。2008年,“天业哈慈”公司在沈阳建立销售部,设立代理商,销售公司产品(主要是电气石产品),但产品卖不出去,“天业哈慈”公司面临倒闭。2009年7月份,自己和公司副总卢某乙、销售部门负责人王某一、一些代理商开会时,大家商讨公司出路,参考“安利”、“完美”、“天狮”等公司的销售模式,提出传统加会员的发展模式,这就是后来的“会员基本法”,即在县(区)级城市设立服务站,在市级城市设立中心店,由服务站和中心店再发展会员(业务代表),会员可以获得增员、销售、育成等各种奖励。确立这种发展模式后,就上报“天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壬,并经他同意,让软件公司开发会员网站。2009年八九月份,梁某某联系了广西南宁“飞鹰”软件公司,由“飞鹰”公司员工黄某甲按照“会员基本法”的要求建立了会员网站,该网站于2009年底正式运行。网站最早的会员是刘某庚和隋某乙,自己使用隋某乙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会员,隋某乙和刘某庚名下的会员获得的奖励作为自己和刘某庚的工资和奖金。另外,网站还设立了公司1、公司2作为会员,如果有会员退出,系统会将退出会员名下的会员自动归入公司1或公司2名下,这样,会员网站逐渐做起来了。隋某乙没有参与发展会员,都是自己操作,隋某乙名下两个作业组直接会员是于某乙和张某一,于某乙名下是王某二,“天业哈慈”公司会员网站共登记29000余人,在自己笔记本电脑上有记载。公司网站共登记服务站约200个,中心店约80个。为了鼓励服务站和中心店发展会员,公司规定服务站和中心店交纳的费用可以通过赠送相应数量的会员资格弥补。举例来说,服务站上交的费用是1万元,就可以获得发展7个会员(交纳1500元成为会员)的资格,发展7个会员所交款项可以直接留到该服务站,用于冲抵申请服务站的上交的费用,目的是鼓励发展会员,中心店可以获得发展14个会员的资格。按照““天业哈慈””公司目前的状况,公司赠送给服务站和中心店发展会员并收取费用的大概有2000多人。按照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登记的会员有29000多人,但实际收到交款的是26000多人,收到的会员交款共计3900余万元。会员交款使用的情况如下:一是返给会员的增员、销售、绩效、育成奖励,大概占总交款额的23%-25%,近1000万元;二是车分红和房分红,当时达到车分红奖励标准的会员并没有奖励汽车,而是折合成了现金转到会员卡上,每辆车折价7.6万元,获得车分红的会员大概有100个,达到房分红奖励的是按当月交款总额的4%返给会员,最高25万元,获得房分红奖励的会员大概有20个,支付车分红和房分红共计1200万元左右;三是购买产品和运费,大概占总交款数额的20%,支付近800万元;四是“天业哈慈”公司的日常费用,如工资、房租、水电、会议、会员旅游等支出,所有支出款项都必须经董事长李某壬批准方能使用。同时获得“车分红”和“房分红”的会员有隋某乙、高某某(另一个会员名称是高某,他拿两套)、王某二、薛某乙、张某一、郭某丙(音)。公司最早通过覃某某的银行卡收取会员报单交款,当时公司给会员的产品主要是电气石,覃某某之后使用李某癸的银行卡。2011年5月前后,公司产品逐渐增多,有了菌肥、蛋白肽、理疗瓶之类的,使用孙某丙的银行卡收取会员订购蛋白肽、理疗瓶交款,使用刘某庚的银行卡收取会员订购菌肥交款,这几个银行卡有时也有交叉使用情况。订购菌肥、蛋白肽、理疗瓶之类的产品通过孙某丙、刘某庚的银行卡交款不执行“会员基本法”,会员只能赚取产品差价,不能获得各种奖励,给会员发放奖励主要使用梁某某和于某乙的银行卡。
2、刘某庚供述。供认自己于2009年进入“天业哈慈”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业公司”)是集团总公司,收购了“哈慈”集团公司,“天业哈慈”公司是“天业公司”的分公司。自己在公司主要负责产品销售,公司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坦克路“天佳益侬”螺旋藻基地有一个物流中心,所有服务站和中心店需要的产品都从物流中心发出。“天业哈慈”公司下属中心店和服务站将会员订购的产品进行汇总,传真到公司财务,财务审核后制作出库单,经自己签字后传真到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根据出库单发货。大概在2011年11月份,出库单开始使用电子版,通过网上发。“天业哈慈”公司的运作模式是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产品(一个报单)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会员基本法”开展。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甲证言。普通会员、服务站、服务中心、区域总监、省总监的权利都是按会员基本法运作,区域总监和省总监主要是业务发展的较好,愿意为大家服务,负责团队管理和一些活动的组织等,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权利。公司直接将产品发放到各服务站和中心店,然后再由服务站和中心店发放给会员,公司督促服务站和中心店收到产品后及时发放给会员。公司产品有几大系列,分别是电气石系列、牛蒡系列、蛋白肽系列、松针系列、螺旋藻系列,每个系列下面都有相关的产品,在公司的宣传册“哈慈科技”上都有。这些产品是公司从其他地方购买,然后再贴上公司的产品标签、防伪标签和价格标签。公司的标签价格肯定要比购进价格高,因为给会员发放奖励、分红,公司运作需要资金。产品价格在宣传册上都有,给会员的产品是按宣传册上的价格定的,标签价格与购进价格是公司总经理于某甲定的,购进产品也是他与供货公司谈的价格。公司给会员的奖励按单计算,每单1500元,按照公司会员基本法,以单为单位进行奖励。如一个会员购进4500元的产品,可以报3个单,这3个单可以放在作业组不同的位置,得到不同的奖励,按获得最大化的奖励位置放。公司的运作全部是于某甲说了算,自己负责产品销售、管理等,于某乙是于某甲的助理。公司财务由孙某丙负责,会员汇入的款项由孙某丙汇总,给会员的各种奖励由网站财务结算系统自动生成,再通过网银转给会员。开始时公司财务是覃某某,给会员发放奖励,后由梁某某(覃某某的丈夫)负责,2011年3月,梁某某离开公司,给会员发放奖励的事由于某乙负责。收取会员交款并发放奖励是通过自己和李某癸、孙某丙的银行卡收取会员交款,之前还通过覃某某的银行卡收过会员交款;通过覃某某、梁某某、于某乙的银行卡给会员发放奖励。“天业哈慈”公司会员网站(http://vip.tyhcjt.com/)由梁某某联系广西省南宁市“飞鹰”软件公司员工黄某甲制作的网站,公司支付了1万多元。网站核心是会员账务结算系统,用于会员注册、交款、奖励发放等,做网站时,黄某甲赠送了一个““天业哈慈””公司的主页网站,主要用于产品介绍、公司信息发布等。网站的维护工作由黄某甲负责,具体结算系统操作由会计负责,主页由会员黄某乙(在网站宣称叫保坚)负责,另外,公司在YY语音上建了一个频道,开始称“哈慈健康家园”,后称“华盟国际”(或中华国际),主要用于会员培训、产品介绍,由黄某乙负责,于某甲每周一在YY上讲课,其余时间放一些产品介绍语音或会员交流。公司会员约2万人左右,有服务站100多家,中心店有七八十家,主要分布在山东、辽宁、黑龙江、安徽等省。菌肥主要从黑龙江省绥化市“久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省烟台市莱阳有机肥公司,黑龙江公司的产品购进价格是每吨2000多元,给会员的价格是每吨7800元;莱阳公司的产品购进价格是每吨1600元左右,给会员的价格是每吨2400元,每吨菌肥有50袋,每袋20公斤,每袋分10小袋,每小袋2公斤,会员可以根据自己交款的情况订购不同数量的产品。经辨认,公安机关调取的户名为刘某庚的账户是于某甲让自己在中国农业银行英家坟支行办理的,主要用于收取会员订购菌肥所交货款,由于某甲交到“天业哈慈”公司财务使用,服务站和中心店交款都是交到李某癸银行卡上,是于某甲决定的,李某癸的银行卡主要收取会员报单交款,给会员的产品主要是电气石、螺旋藻、松针茶;孙某丙的银行卡主要收取五行针、蛋白肽、理疗瓶的订货款,这些银行卡也有交叉收款或汇款的情况。公司最早是通过覃某某和梁某某的银行卡收取会员报单交款,当时公司给会员的产品主要是电气石,覃某某的银行卡从2009年底使用到2011年2月份,梁某某的银行卡从2010年7月使用到2011年4月。2011年5月以后,产品逐渐增多,有菌肥、螺旋藻、松针茶、蛋白肽、理疗瓶等产品,于某甲又让自己和孙某丙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1年2月和4月,覃某某和梁某某离开公司,公司又让李某癸办理了银行卡,专门收取会员报单款。给会员发放奖励主要使用梁某某和于某乙的银行卡,公司会计开始由覃某某担任,覃某某于2011年2月离开后,李某癸担任公司会计,李某癸于2011年5月离开公司,财务由隋某甲负责,会计的职责主要是为会员开通网上资格,收取会员报单款,操作财务结算系统并为会员发放奖励。
3、王某乙供述。供认2010年,安徽省亳州市人赵某甲打来电话向自己介绍“天业哈慈”公司和公司主页网址http://vip.tyhcjt.com/,自己在“天业哈慈”公司网站上浏览了该公司的情况后便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等信息传真到“天业哈慈”公司客服,向李某癸账户上汇款1500元钱,公司客服通过手机发给自己会员编号wfx518和登录密码,开通了自己的会员资格,让自己登陆“天业哈慈”会员网站http://vip.tyhcjt.com/,查询自己的业绩及发展团队的业绩、奖励等情况,自己以妻子马某甲的名义申请了曹县服务站,开始发展会员。“天业哈慈”公司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的产品(一个报单)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照“会员基本法”开展。“会员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会员分为普通会员、服务站、服务中心、区域总监、省总监等不同级别,每个地、市级设一个中心店,由会员向公司申请并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2万元的投资款,成为中心店的负责人,获得公司给予的4万元产品,中心店每服务1名会员或销售1500元的产品(一个报单)可享受80元的开店补助。每个县级设立一个服务站,由会员向公司申请并向公司指定账户缴纳1万元投资款,同时获得公司给予的2万元产品,服务站每服务1名会员或销售1500元的产品(一个报单)可享受40元的开店补助。成为公司会员,必须交纳购买商品的款项(每单1500元),填写相关信息后发往公司,公司发放登陆网站的账号,新会员可以登陆公司网站进行相关的操作。成为公司会员后,该会员即可获得介绍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可以将自己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的会员列入下属的一二级工作组,并可根据其直接或间接介绍推荐会员的销售业绩,获得公司数额不等的“增员、销售、绩效、育成”奖项以及“车分红、房分红”等现金奖励。一、增员奖:每直接介绍(增员)1名会员也就是1500元,公司奖励150元增员奖。二、销售奖:公司会员每人设两个作业组,两个作业组销售业绩达到3000元时,可享受300元的销售奖,也就是说甲介绍了A和B两个作业组,甲首先拿了两个150元的增员奖,又可拿一个销售奖300元。三、绩效奖:累积销售业绩达到4500元时,可享受100元的绩效奖。指在甲的AB两个作业组里面再往下发展一个1500元的会员,共4500元,这可以拿到100元的绩效奖。也就是以1500元为单位,不管是不是甲增员的市场,只要AB两个区满4500元都可以拿到100元的绩效奖。四、育成奖:每育成一个会员可享受20元的育成奖。只要是增员1人,就可以拿20元的育成奖,这个奖可以拿7层,如果两个作业组发展完整,7层合计254人,共5080元。五、分红奖:分为汽车式分红和豪宅式分红,汽车式分红方式为:发展的两个小组累计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人民币(其中销售额低的小组要求达到20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每月拿出当月总销售业绩的2%作为加强平均奖终身分红;豪宅式分红方式为:发展的两个小组累计销售业绩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其中销售额低的小组要求达到30万元的销售额),公司每月拿出当月总销售业绩的4%作为加强平均奖终身分红。会员通过账号、密码登陆公司网站,可以了解团队的销售进度、销售业绩、个人业绩所获奖励等情况。奖金的发放是日结周发制,会员统一用卡号62×××48开头的中国农业银行帐号报单。于某甲是“天业哈慈”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同时每周一在YY课堂上讲课,向会员讲述公司的产业、前景,鼓励销售产品,发展会员。刘某庚是“天业哈慈”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发放等工作。于某乙是于某甲的助理。黄某乙(网名“保坚”)是广东省总监,同时是YY语音讲堂的主持,主要播放公司产品宣传语音,宣布当天的讲课内容、主讲人等。公司宣传的是可以在网站查询自己团队的会员、业绩及奖励等详细情况,但实际执行却不是这样。刚成为会员时,公司给会员的登录密码都是6个1,可以在会员网站也可以查到自己团队的会员、业绩及奖励等详细情况,但当会员发展的会员数量较多时,便查询不到所有会员的信息,有时登录不上,有时登录上也查不到自己全部的会员。后来自己逐渐明白了,公司不可能让会员知道自己所有的会员和奖励,如果一切按公司宣传的办,公司高层就赚不到钱。刚成为公司会员发展下线时,公司是按“会员基本法”执行,能立竿见影见到奖励,发展的会员多了,公司的奖励不透明了,但返到会员银行卡上的奖励还是增加,只是金额不透明,会员搞不明白得的是哪个奖励、该奖多少;其次,成为会员后发展会员,会员再往下发展,根本不是会员能控制的,即使个别会员不做了,下面的会员还在继续发展会员。有很多情况,比如上级会员可以直接将他发展的会员放到下级会员名下,下级会员就只能发展一个组;另外,公司主要引导会员做大市场,宣传做一个市场也赚钱,下面的会员根本没有完全明白“会员基本法”,也不去管这个基本法,只要发展会员,就有奖励,所以并不是完全按两个作业组向下发展。如果会员发展的会员多了,公司的奖励就不透明了,搞暗箱操作,所以会员根本不知道自己得到的奖励是多还是少;另外,公司一直鼓励做大市场,宣称只有做大市场才能赚钱,如果下级会员不能再发展其他会员,上级会员只能将自己的会员放在他名下,让他得到部分奖励,鼓励他做大市场。自己是菏泽市最早加入“天业哈慈”公司的会员,是赵某甲名下的会员,菏泽市所有的中心店店长和服务站站长都是自己名下的会员。这些人不是自己直接介绍的,是下级会员介绍的,所以放在自己的名下。要想申请中心店和服务站,必须先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再购货达到规定数额,就可以申请中心店和服务站。菏泽中心店店长是吕某丁,是她丈夫刘某戊用她的名义申请的,吕某丁是定陶的仝某某介绍的;郓城服务站站长是皮某某,是济宁人张某庚介绍的;吕某戊是定陶服务站站长;会员太多,层级也太多,自己不可能知道每个会员的情况。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包某某、刘某辛(刘某辛使用的是她家人朱某丙报的单),另外还有马某甲,马某甲是自己妻子,自己用她的名义申请的曹县服务站,马某甲没有参加。刘某辛就是刘某丁,会员也都知道她叫刘某丁。自己名下的两个区的直接会员一个是王某乙,一个是自己的上级赵某甲介绍的曹某某。王某乙和曹某某再往下发展,有的会员自己知道,比如朱某丙(即刘某丁)和包某某,有的会员自己不清楚,至于将谁放在谁名下并不重要,只要都在自己名下就行。包某某发展了李某一、王某三、卢某甲,将卢某甲放在了李某一名下,王某甲在卢某甲名下。
4、被告人包某某供述。供认2011年4月,王某乙找到自己,让自己交纳1500元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会员后,可以再发展其他会员,通过发展会员,可以获得各种奖励。后王某乙告诉自己,他已经将会员费替自己交上,并将他发展的河南省民权县的50多名会员放在自己的名下,让自己继续发展,自己陆续发展了一些会员。“天业哈慈”公司是“哈慈”集团公司的简称,“哈慈”集团公司被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简称“天业公司”)收购,成为“天业公司”的分公司,建有网站,通过网络发展会员系“天业哈慈”公司高层人员操作。公司实行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产品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会员基本法”开展。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甲证言。自己的上线是王某乙,自己的线上有200多人,在曹县有四五十人,在河南省民权县有100多人,在山东省淄博市有30多人,自己发展了2个工作组,两个直接下线分别是王某庚(王某庚用他妻子的名义王某三开通的账户)和李某一。王某庚是自己联系的,王某乙将王某三放在了自己名下,自己又发展了卢某甲,放在了李某一的名下,李某一名下有卢某甲和赵某乙,赵某乙发展了许某某,自己发展的陈某丁在赵某乙名下,卢某甲名下是李某二和姚某某,李某二是自己发展的会员,姚某某的下线是唐某某,漆某某也是自己发展的会员,放在了李某乙名下,李某乙的上线是王某甲。陈某丁也是自己发展的会员。会员报单款开始汇到李某癸的银行卡上,后汇到了孙某丙银行卡上,于某甲是“天业哈慈”公司总经理,负责会员发展工作,刘某庚是“天业哈慈”公司副总经理,于某甲每周一在YY上讲课,主要讲解公司前景、产品、业绩和奖励模式等情况,王某乙是菏泽市场总监,经常给曹县的会员讲课,他在菏泽市干的最早,级别已达到退休分红阶段;刘某丁也是总监,达到退休分红级别,负责曹县分公司的报表、收货发货,魏某某是公司经理,自己是曹县分公司总监,无论什么职务都是各自发展下线,王某乙的服务站是用他妻子马某甲的名义申请的,是王某乙与刘某丁、魏某某办理的,自己加入的时候,他们已经将服务站办起来,在曹县健龙广场租了一间房作为办公场所,2012年3月,因租赁期限届满,王某乙又找了曹县老电厂会议室作为办公地点,每星期天下午由自己和王某乙、刘某丁、魏某某讲课,讲课内容是公司产品的优点、奖金、分红制度和公司前景。会员购买的货物打折后也比市场价格高,一般交过1500元会费就不再购买公司产品,只想发展会员,吃提成,创造业绩获得退休分红待遇。自2011年1月29日至2012年7月11日,“天业哈慈”公司通过梁某某、于某乙,刘某庚银行卡向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18200元系自己发展会员给自己的奖励。
5、李某供述。供认2011年三四月份,经王某乙和王某庚介绍,自己成为“天业哈慈”公司会员,王某庚是自己的上线,王某庚的上线是王某乙,自己的直接下线是张某己和刘中福,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有吕某乙、王某丙、胡某某、张某壬、马某乙、程某丁等,自己将这些人放在张某己名下。自己在曹县电厂会议室与会员介绍了几次经验,目的是想让大家相信“天业哈慈”的化肥好,让听课的人相信,自己才能多发展会员,多赚钱,在曹县电厂二楼会议室和河南民权王某庚服务站都做过报告。包某某好像是曹县的总监,袁某是课堂主持人。自己共获利6000余元。
6、袁某供述。证明自己于2011年10月通过李某二加入“天业哈慈”公司,交了1500元钱成为该公司会员,在李某二及上级人员的帮助下发展了部分会员,后交纳9000元钱成为服务站站长。“天业哈慈”集团的前身是“哈慈”公司,公司在哈尔滨市,后来和“天业”公司合并成为“天业哈慈”集团,建立了“天业哈慈”集团网站,网址是www.tyhcjt.com,在网上发展会员。“天业哈慈”公司实行会员制,每个会员交纳1500元钱,公司支付1500元的产品(即一个报单),便成为公司的会员,按《会员基本法》开展业务,《会员基本法》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服务站、中心店、区域总监、省总监等不同级别,每个市设立一个中心店,每个县设立一个服务站,下面设立社区服务站。公司便发给会员登陆网站的账号,新会员可以登陆会员网站(http://vip.tyhcjt.com/)填写会员信息等相关操作,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发展其他会员,并将自己介绍的会员列入下属的两个工作组,并可根据自己直接或间接介绍的会员的人数和销售业绩,获得公司的“增员、销售、绩效、育成”及“汽车式分红”和“豪宅式分红”等奖励,会员可以通过账号,密码登陆会员网站,查询自己的销售业绩和所获奖励,奖金每周发放一次,统一用农行卡报单和领款。会员每介绍一名会员就可以得到150元增员奖;每人名下有两个工作组,两个工作组销售业绩达到3000元可以领到300元销售奖;也就是说:如果会员甲发展了两名会员A、B,甲就可以拿到300元增员奖和300元销售奖,以后再往下发展会员无论是不是甲发展的会员,只要放到甲的下面,发展人数达到一层甲就可以拿300元,可以无限制的拿下去。绩效奖是两个工作组的销售业绩达到4500元,可以享受100元的绩效奖,也就是说A、B两个工作组只要发展一个会员就达到4500元,甲就可以拿到100元,可以无限制拿下去。至于育成奖是每育成一个会员可以拿到20元育成奖,每个育成组254人,只要增加一人,不管是上面给你的还是你下面的会员发展的,甲就可以拿到20元,这个奖可以拿到7层共254人5080元钱。“汽车式分红奖”是两个组累计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其中销售最少的组不得少于20万元),每月拿出公司销售总额的2%作为分红奖;“豪宅式分红奖”是发展的两个工作组销售业绩达到100万元(其中销售额最低的小组不得少于30万元),公司拿出当月销售总额的4%分红,再加上以上的2%就是6%的分红。“天业哈慈”集团总经理是于某甲,他经常在YY课堂讲课,发布政令。曹县服务站的负责人是王某乙,他是总监,包某某也是总监,刘某丁、魏某某也是领导,王某乙、包某某、魏某某在曹县老电厂会议室(办公地点)给会员讲课,讲课的内容是“天业哈慈”公司的产品和“会员基本法”。自己直接或间接发展了60多名会员,“天业哈慈”公司支付自己返利5900元。
7、卢某甲供述。供认2011年9月,包某某让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做代理,并向自己介绍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分红模式,自己加入“天业哈慈”公司成为该公司会员。包某某将李某二和姚某某放在自己名下,做为自己发展会员的二个分支,分支下有王某甲的普连集服务站、李某乙的古营集服务站和一个青岗集服务站,自己在姚某某名下发展了唐某某、杨某乙、刘某壬、李某三、鹿某某、潘某甲、吕某戊和一名姓郭的男子,鹿某某的下线张某二做为另一个分支,李某二的名下的分支有100多人,包括山东省淄博市的四五十人,自己的直接上线是李某一,李某一的直接上线是包某某。公司的运作模式是会员制,每购买1500元产品即成为公司会员,业务按“会员基本法”开展。会员基本法内容同于某甲证言。于某甲是“天业哈慈”公司总经理,负责会员发展工作,刘某庚是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乙是于某甲的助理,于某甲每周一在YY上讲课,主要讲公司前景、产品等情况,王某乙是菏泽市的总监,刘某丁、魏某某、包某某也是总监,王某乙于2012年5月在YY语音课堂被明确为山东省代总监,山东省总监是青岛的王某二。王某乙、刘某丁、魏某某、包某某经常在曹县电厂会议室给会员讲课,宣讲公司的产业、前景,鼓励人员发展下线,袁某主持讲课。2011年11月11日至2012年7月3日,于某乙、刘某庚向自己的银行卡内所转款项5670元是“天业哈慈”公司支付自己的返利。
本案综合证据:
1、山东省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及菏泽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案发情况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抓获被告人包某某、卢某甲、袁某的过程。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包某某、卢某甲、袁某、李某的出生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某某、原审被告人卢某甲、袁某、李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上诉人包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包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某某、原审被告人卢某甲、袁某、李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上诉人包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包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李昌安
审判员:王力争
审判员:张浩
书记员:邓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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