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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许某
李水霞(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2014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水霞,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丽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李水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鲁V×××××号福田轻型厢式货车沿百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诸城市昌城镇潍东村路段处,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马路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至王某死亡。被告人许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警记录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法驾驶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和解某),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许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法驾驶车辆,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经和解某),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许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赵梅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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