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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案刑事撤诉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谢某某
蒲运琦(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住内江市东兴区。2013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东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蒲运琦,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川内东区检刑诉(2013)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强奸罪、盗窃罪、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7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二次。在诉讼过程中,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强奸罪、盗窃罪、猥亵儿童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犯强奸罪、盗窃罪、猥亵儿童罪的起诉。

审判长:韩华
审判员:喻丽
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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