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6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向小飞,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8年6月11日、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向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予以采纳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8年1月23日下午,金堂县高扳派出所对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被告人李某家中进行检查时在其卧室内挡获涉嫌吸毒的李某,并发现改装枪一支。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情况。
2.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
3.金堂县公安局的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在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支改装射钉枪。
4.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查扣的改装射钉枪。
5.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
6.金堂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因被告人李某吸毒被行政拘留的决定书。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对庞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不执行)。
7.金堂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到高扳派出所上交的李某非法持有改装枪一支的收条。
8.金堂县公安局高板派出所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在2018年1月23日下午,对被告人李某在位于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家检查时,有四名男子翻窗逃跑,民警未能追上。对庞思阳和被告人李某交代的“司机”、“小飞机”、“易哥”、“龙爷”未能查找到上述四人。对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李某家进行检查时没有发现吸毒工具。
2018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称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房间有人吸毒,公安干警遂出警到场挡获了被告人李某和吸毒人员庞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平时和儿子李某住在淮口镇瑞光小区,李某有时说他在加班就没有回来住。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房是其所有,刚装修好一年,因家中有孙子,就想多晾一下,但还没有搬过去住。我没有在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住过。不知道李某是如何进去的,钥匙只有我有。
2.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李某说他要打鸟,叫我给他找一支改装射钉枪,2017年7月,我向黄某借了一支改装射钉枪给李某并送到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他暂住地。2017年10月我电话问他还枪,他说坏了,掉了。我叫他赔钱,他说没有。后找他两次,他都说枪丢了。
付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出2017年7月借枪的被告人李某。
3.证人庞某证言,证实2018年1月23日下午15时许,我给李某说要到他家搬我放在他家的行李箱,接近16时我带着我大娃娃和朋友“小虎”到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李某家,到了他卧室,见卧室里还有“小飞机”和其他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后让娃娃在客厅里耍,再进卧室,见“小飞机”和其他两个男子在吸“冰毒”,我也吸了。一会儿“小虎”也在吸冰毒,李某进来,也准备吸,后警察来了,小飞机”“小虎”和其他两个男子跳窗跑了。因为我娃娃在客厅,我就没有走,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7年7、8月左右的一天晚上,我朋友“黑娃”和我在淮口镇巴德小镇背后山坡坡打野鸡,我用改装枪打了一枪,他打了一枪,打了两只斑鸠,到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我家喝酒吃饭,吃完后他说他有点醉了,他就走了。我没有注意改装枪放在家里。第二天我电话问他好久过来拿他的射钉枪。后“黑娃”一直没有来拿过枪。我用浅蓝色床单裹起放在卧室的沙发上。枪大概1.5米左右,黑色管子,绿色胶带裹了管子,黑色的握把。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房子是我爸爸的,钥匙是我偷偷从我爸现在住的房子里拿出来的。一般我一个人住。
2018年1月22日,我朋友“易哥”在我家休息到第二天,2018年1月23日中午,我朋友“小飞机”微信联系我,他要到我巴德小镇家,我知道他是想吸毒,他说他有冰毒,我说在家等他。我给“易哥”说有朋友来耍,指吸毒。没有过一会,“小飞机”“龙爷”到我家卧室,“小飞机把冰毒拿出来,“易哥”看到生人就上厕所去了。“小飞机”开始烤吸冰毒,接着我也跟着吸冰毒,后“龙爷”也开始烤吸冰毒。后我们一直耍手机,直到16点左右庞某某带至他的大娃娃和一个陌生男子“司机”来搬她放在我家的行李,进入卧室,因娃娃闹,她就把娃娃带出去,接着我和“小飞机”、“龙爷”、“司机”一起又开始吸毒,没过一会,听见有人敲门,我去门上猫眼看是谁,没有看到人就回卧室,刚看到“易哥”和庞某都在我卧室,庞某正在烤吸冰毒,我问“易哥”要不要吸毒,他说他刚才烤吸了的。后警察冲来,“易哥”“小飞机”“龙爷”“司机”从我家另一房间的窗子外跳窗逃跑了,我和庞某被警察带到派出所了。冰毒和吸食工具是“小飞机”带了的。家中房间的窗户装有防护栏,但这些防护栏开了个门,平时没有锁,随时可以跑。
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照片。辨认出付某(即“黑娃”)是给射钉枪的人。
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带领办案人员在金堂县淮口镇巴德小镇B区指认存放枪支地点。
四、鉴定意见
1.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附枪支照片。证实该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2.金堂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检测,其甲基苯丙胺测试呈阳性;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对庞某甲基苯丙胺测试呈阳性的报告。
五、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讯问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制作光盘。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向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8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
二、对扣押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赖万锋
人民陪审员 陈春莲
人民陪审员 杨代清
书记员: 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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