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孟某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军、曲开泉,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项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其辩护人李军、曲开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驾驶鲁D×××××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枣庄市市中区石岭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门口时与高某兰发生交通事故。后高某兰的丈夫羿某赶至事故现场。孟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跑,羿某对其拦阻,抓住其摩托车后面货架。孟某仍强行加速逃跑,将羿某甩倒在马路上,被一侧正常行驶的拖拉机碾压左腿部,致被害人羿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害人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孟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并书面谅解被告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付某德、贾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尸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孟某当庭供述,其系被抓捕归案,非自首。其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郭 杰 人民陪审员 杜 坤 人民陪审员 张蓝兮

书记员:张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