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养乾,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 立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杨宝健
书记员: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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