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某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某某区,住所地玉溪市某某区某楼,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某家,系某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陇,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晓东,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石陇、曹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可依法从轻;且因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亦可从轻处罚,并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均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姚化鹏 审 判 员 田 力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书记员:许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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