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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磊磊),男,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依汶镇。2010年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批准逮捕,2012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凌龙、朱梦雪,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抢劫罪,于2012年6月26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朱梦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所有权,构成抢劫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认罪,初犯,自首,赃车追回的辩护意见属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应到住所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孙明霞

书记员: 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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