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0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同年3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恩华,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字(201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及辩护人刘恩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多次犯罪,系累犯,应视为不思悔改,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某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11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来海滨
书记员: 范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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