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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6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7月2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亮,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7)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陕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交大附属二院项目部副经理杨国庆,为感谢时任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基建科科长马某某在其公司承建该医院医疗综合楼时给予的帮助及在以后的工程中请马某某给予照顾,于2007年4月下旬,在本市“五四剧院”附近,送给被告人马某某人民币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向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并由检察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作辩解,且有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任职证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陕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财务账目,检察机关扣押赃款手续以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利用职务便利,为陕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时给予关照,非法收受陕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所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盘问时,如实供述了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且积极的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罚,并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的辩称理由成立,请求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的被告人马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焦继军
代理审判员 孙宝霞
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

书记员: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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