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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月15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
29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
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6]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艳丽

书记员: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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