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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启锋,男,汉族,农民,住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朱陈东村。因犯放火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09年10月29日止。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明,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春武,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鲁1311刑初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所有的苍山县鸿艺包装厂与原山东省苍山县沂堂镇(现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前柳庄村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苍山县鸿艺包装厂租赁该村38亩基本农田准备建设工厂,期限30年,每年每亩土地租赁费480元。2006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未经合法有效批准伙同钱西利(已判刑),在该租赁土地上建厂,造成9083平方米(13.62亩)基本农田毁坏,丧失耕种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0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04年10月18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04年10月30日起至2009年10月29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邵某的证言,同案犯钱西利的供述,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对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立案调查材料,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租赁合同书,企业变更情况,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苍山县鸿艺包装厂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破坏的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2004)临罗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2009)苍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临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保护秩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本次犯罪系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本院(2004)临罗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上诉人孙某某提出“占地是接手他人的厂子,当时有部分房子和院墙,不是有意破坏耕地;投案自首并积极交纳罚金,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
辩护人张明的意见是,上诉人投案自首并积极交纳罚金,量刑过重。
辩护人许春武的辩护意见是,该宗土地是从他人手中转接过来的,上诉人不是该宗土地的第一占用人和破坏者;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手续,责任在于出租方。上诉人孙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二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上诉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孙永峰是从他人手中转接的该宗土地属实,但该宗土地性质仍属农用地,上诉人及其同案犯均明知系农用地,仍未经合法有效的审批,便在该租赁土地上建厂,致基本农田被毁坏,丧失耕种功能,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系投案自首”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卷宗材料表明,侦查机关在接到他人电话报案后,将上诉人孙某某抓获归案,上诉人的行为不是投案自首。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殿基 代理审判员  陈静怡 代理审判员  薛彩喜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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