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徐争良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争良,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争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同应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争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争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期间,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争良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争良在案发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民事部分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充分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争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争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期间,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争良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争良在案发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民事部分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充分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争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
审判长:殷旭力
审判员:王大虎
审判员:李华
书记员: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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