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观音镇群众村团灯组31号。2013年8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3日被释放,2013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郭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起,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住于本区大面街道楠博苑5期5栋1202室出租房内,安装设备,制造各类假证件、假印章。
2013年8月16日,公安机关通过查缉工作,发现该制假证章窝点,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各类假印章、刻印模具等物品。查获物品有“四川大学”、“成都理工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成都市第三十五中学校”四枚印章及加盖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章的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经鉴定,上述印章与检本不是同一印章。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四川大学、成都理工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成都市教育委员会成教发(1997)第21号文件,成都市机构编制委会员办公室成机编办(2000)10号文件,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指认制假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魏洪秀、黄议君、曾华、陶家财、李守华的证言,检查笔录,涉案物品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印章的鉴定书,被告人何某某伪造的四川大学、成都理工大学、成都理工大学工程技术学院的印章,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某所伪造的章数量大,不宜适用缓刑,因此,对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它相应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为打击犯罪,确保单位声誉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二、对伪造的印章、证件及作案工具等物品予以没收。
审判员 金学强
书记员:万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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