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李斌
吴芳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原系陕西易居不动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置业顾问。2010年1月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芳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李斌及其辩护人吴芳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斌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大部分赃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斌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大部分赃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4年1月6日止)。
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卢璐
书记员: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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