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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王某
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2011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长江,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静、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增余、朱长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关于其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明属实,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关于其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经查明属实,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古晓曦
审判员:闫玲
审判员:冯万长

书记员: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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