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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枣庄市市中区。2016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孙莉莉

书记员:陈锦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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