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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奉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汤涛、刘鑫,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项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汤涛、刘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初犯且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姜 辉

书记员:陈锦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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