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别名蔡世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军,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蔡某先后多次从淘宝网上购买快排阀套装、精密钢管、瞄准镜等枪支散件,而后自行将散件组装成两支快排气枪。经鉴定,查获的两支快排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案发后,上述两支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某的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组装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蔡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组装枪支已被其近亲属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两支气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