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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被告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衡平,四川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黄磊。
起诉书文号:崇检公诉刑诉(2018)68号。
指控事实:2017年11月8日3时51分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李某(被告人供述,尚未核实)将张某林停放在崇州市元通镇某网吧门口的一辆建豪牌H125型“鬼火”摩托车盗走,由李某对摩托车进行处理。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该摩托车被盗时价值1721元。
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四千元。
辩解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林经济损失,被害人张某林对被告人范某某作出谅解。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护人衡平关于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毛德云

书记员: 任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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