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马某起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09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怀安,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09年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马效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玉洁,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爱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5月1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德生,山东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份,在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牛头村村委组织苇草承包招标中,被告人马某某、马某起、马效福通过游说、恐吓、阻拦投标的方式串通参与投标的马某4、马曰龙、马某2、马芳谦等三十余人拢标后低价投标,后在马某某的提议下由马曰龙、马某2、马某4等少数几人以202429元中标,仅比作价底数高出4429元;投标结果公布后,被告人马爱生积极参与并阻止村委干部废除投标。当天下午被告人马某某、马某起又组织参与投标的全部人员到其养鱼池旁边的院子里进行了二次投标,中标的总价格为680759元,扣除交给村委的202429元,非法获利478330元。次日,由被告人马某某组织,马爱生负责记帐,马效福负责保管出纳,将非法获利按比例分给了参与投标的全部人员,其中,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马某起非法获利8000元、马效福非法获利8000元、马爱生非法获利2800元。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起、马效福、马爱生串通他人投标报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定罪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第一次投标时其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第二次其没有组织投标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不是主要组织者起辅助作用、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马效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该系自首,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马爱生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该系自首、从犯、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牛头村村委组织苇草承包招标,被告人马某某、马某起、马效福游说、串通参加投标的其他人员拢标后低价投标,后由马曰龙、马某2、马某4等人以202429元中标,仅比作价底数高出4429元;四被告人均购买标书但未投标。中标结果公布后,被告人马爱生参与阻止村委干部废除中标结果。次日参与投标人员在被告人马某某养鱼池旁边的院子里进行了二次投标,中标总价格为680759元,扣除交给村委的202429元,非法获利478330元。后被告人马某某提供场所、马爱生记帐、马效福负责保管出纳,将非法获利依照第一次投标时的保证金数额按比例分给了参与投标的全部人员。其中,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马某起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但分得8000元、马效福非法获利8000元、马爱生非法获利2800元。2017年5月,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某、马效福、马爱生,告知民警在牛头村委等待对牛头村发生的事情进一步了解情况,马效福、马爱生到村委后民警将其送往寿光市公安局。被告人马某某回到家中后被民警送往寿光市公安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证人证言(1)马某1证实,2015年11月初左右,在寿光市双王城经济开发区牛头村村委招标巨淀湖湿地内的芦苇。马某某组织串标,要求投标的时候投的低一点。马某某给其打电话,其也就同意了。第一次投标,总共20万元多一点,比标底总共多出来了不到1万元钱。后在马某某的鱼池饭店内马某某组织第二次竞标,第二次竞标总共大约40多万,二次竞标的钱减去第一次竞标的总额,剩下的钱根据在村委交钱的比例每交一万块钱分800元左右,马某某、马爱生等人组织分钱,马爱生记账,马某起发钱。其分了8000多元,给了马某某500元,马某某跟其要钱说是给马某起他们的辛苦费。串标后受损失的是双王城园区,大约损失20几万元。(2)马某2证实,2015年11月份,其到村委投标的时候,马某起和马效福从旁边走过来在票箱处用眼瞪其,马某某在旁边转悠吆喝说:今年标不能拔高了!在场的人都答应了。最终有8个人参与投标,比底价高几千块钱把标投下来了。村委曾想作废这次投标,马某某、马效福、马某起等人就去了村委办公室吵吵,后来村委宣布了中标结果,马某某又组织大家伙去他的鱼池投了第二次标。回家后其接到马某某电话通知去他那里商量洼草怎么分。其去了马某某鱼池院里,这次投标马某某在主持。第二次投标的60来万减去在村委投标的钱,还剩下40万左右按照之前交的押金数分了,是马爱生、马曰强他们按照两次投标剩下的钱和交押金的人数定的。马某某说每个中标段给他500块钱,其给了他1500元。(3)马某3证实,投标时马某某的人向村民们放出话来不让村民们投标,这次投标马某某全包了。马某某放出话来要是谁不照办就整谁。最后以极低的价格中标,其没投上标就回家了。后又到马某某鱼池再去投标,马爱生负责记账,其分了大约1800元左右,好处费的发放是马某某组织的。分钱时被马某某扣了600元,其实际到手1800元钱。(4)马某4证实,马某某、马效福曾到其苇板厂与其商量压低投标价,把标拢起来,中午吃饭时马效福说到马某某那里再投二遍,第二次投标比第一次投标多出40多万元,按照缴纳押金数的百分之八分了,钱都是马爱生、马效福他们负责分的。(5)马某5、马某6证实,2015年牛头村苇草投标时在马某某鱼池二次投标,马效福、马爱生等人在屋里面,收村委交款的单据,整理及念标,马某某在里面监督,马爱生算的账并说:拿上交款单据去村委把钱领回来,再算账分钱。(6)马某7证实,2015年牛头村苇草投标时的情况,以及村委想作废投标时马爱生不让作废。(7)马某8(牛头镇村村主任)证实,2015年牛头村苇草投标时投标人较少,以及其听说当天下午在马某某家里又投了一次标。(8)马明清、马维村、马家明、马民村、马曰龙、马爱民、马爱相、马智坤、马维先、马芳谦、马效远、马旺波、赵金贵、马彩亭、马化滨、张象军、马智明、马芳香等均证实,2015年牛头村苇草投标时马某某、马某起等人在人群中非常活跃和别人串通低价投标之后再按实际价值再次投标后分钱;第二次在马某某鱼池投标,马效福、马爱生等人负责记帐分钱,结束后马某某要好处费的事实。(9)马某9、马某10、马某11、马某12、马某13证实,2015年11月份牛头村苇草投标,听说马某某组织以极低的价格投标,马某某组织了二次投标并分了钱,马爱生记账、马效福分钱,并给了马某某他们辛苦费。(10)马某14证实,2015年11月份牛头村巨淀湖苇草投标时,马某某串通他人低价中标,然后再组织二次投标赚取差额的事实,参与的还有马某起等人。(11)马某15证实,牛头村委和双王城党委关于巨淀湖的使用存在口头协议,每年给牛头村村委租金200万元,由牛头村委负责每年招标卖苇草。(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该案为公安机关2017年5月12日8时许接匿名信举报。(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马某起、马效福马爱生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查询证实,2009年马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马某起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马效福、马爱生无违法犯罪记录。(4)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到案情况。(5)寿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于2009年7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6)劳动教养决定书、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马某起2009年10月2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7)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牛头镇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2015年洼草作价及招标分段情况表复印件、投标交款数证实,2015年该村洼草分16段,村委发标底价198000元;马某10、马曰常、马某6、张象军、马家明、马效远、马芳香、马子润、马曰龙、马智明、马忠芹、马智坤、马某起等33人为投标苇草交了押金。(8)2015年洼草中标明细复印件一份证实,张象军、马曰强、马效坤(马某4之子)、马芳香、马曰龙、马某2分别中标1-16标段,总标价202429元。(9)重新招标后分段情况表一份证实,牛头村洼草经第二次投标,后投出的中标价为680759元。(10)明细账、记账凭证、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2015年收苇草款202429元。(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实,2015牛头村公开招标承包苇草串标。其听见苇板厂的那些人在那里商量说都别去投了,选出几个人来去投一下,少加点钱。也不知道是谁说的去其的鱼池那边再投二遍,第二天上午征求了马某4的意见分了多出来的钱,其只知道马爱生当会计,马效福是保管,其分了8000元钱,是按照缴纳押金百分之八的比例分的钱,具体怎么分的钱马爱生和马效福都清楚。这次串标其估计至少能给村集体造成20多万的损失。(2)被告人马某起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在牛头总支院内串通投标。其记得是马某某、马某2、马维村、马某3他们几个一起到院子那边的小屋那里商量了。其从马曰龙那里拿了两个标但没有投标。马某某看见其就和其说,他已经把标都拢起来了,让其到投票的箱子那里看着,其就去了投票的箱子边上站了段时间,一直没有过来投标的。马某某让其去站着就是为了不让去投标的人自由投标,要按照马某某拢的标去投。第二次投标中标分钱马某某没让其参与。其记得马某某给其分了6000多块钱,还分给了马爱生、马效福一人几百元。当时马某某和那些分到钱的人说,马某起为了大家伙操心受累,又没钱交押金,分到钱的都给马某起拿出点来。(3)被告人马效福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牛头村洼里的苇草承包招标过程中,组织串通投标是马某某组织的,马某起协助他。投标时马某某过来跟其说:“先别投标,等等商量商量板厂里拢拢标,一块赚点钱”,接着其听见他又和院子里来投标的说,让板厂的把标拢起来。马某某拉着其和马某起就去了马某4的苇板厂,马某某和马某4说一块先把标拢起来。在村委,马某某让几个苇板厂的老板和割草的几个人去投标,跟他们说底价去投。马某某说让板厂的先投标拢起来后大家伙再一块分,其就没有投标。公布完标后,马某某说让愿意承包苇草的下午去他的鱼池院子里再投一遍。马某某让马爱生记着帐、马某3点钱,其管钱,马某起在一边坐着维持秩序,马某某来回走动掌控全局。当时一共收了60来万,比在村里投的多出40多万,马某某就现场公布,按照交钱总数押金的8%的比例分钱,其分了8000块钱。马某某也分了8000块钱。后来马某某跟中标的说马某起家里没有钱,跟着操心,多少给他点。后来中标凑了一万来块钱给了马某起。(4)被告人马爱生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份,在牛头村总支院内苇草承包招投标过程中,其交保证金6万元,马某某、马某起利用其平时在村里比较横,无人敢惹的影响,与苇板厂的几个人商量压标,拢标,在投标时马某起在标箱旁边站着,后马某4等人以20多万的价格中标,其和马某3等人反对村委另投标;下午,马某某在其家鱼池边上的院子里重新组织投标,共投了60多万,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40多万元,大部分按照缴纳押金数的百分之八的比例给想投标的人分了;分钱时,其负责算账,马效福当保管拿着钱,马某某说也给马某起分点,其分了4800元。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马某起、马效福、马爱生犯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怀安、被告人马某起、被告人马效福及其辩护人杨玉洁、被告人马爱生及其辩护人张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起、马效福、马爱生串通他人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效福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提出第一次投标时没有参与串通投标以及没有组织第二次投标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不是主要组织者仅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亦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效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马效福主动参与了串标及资金的分配,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马效福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爱生的辩护人提出马爱生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马爱生未全面如实供述本人及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马爱生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投标人、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马某起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马效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马爱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追缴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马某起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马效福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缴清)、被告人马爱生非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已缴清),返还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牛头镇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