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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新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新军,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寿光市。200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8年1月16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英、丁红,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新军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善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新军及其辩护人李英、丁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付新军到寿光市洛城街道晨鸣大酒店员工宿舍409室内,盗窃酒店员工母某人民币5400元、红米NOTE3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29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新军已赔偿被害人母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母某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新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付新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并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新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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