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金,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寿光市。2017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丰庆,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9日,被告人黄金谎称能生产杀扑灵杀菌剂,骗取吴某6.9万元,后退还货款5000元;2、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黄金谎称能生产杀扑灵杀菌剂,骗取山东谷氏化工有限公司12.6万元,后于2017年春节前退还货款30000元;3、2017年1月6日,被告人黄金谎称能生产螺虫乙酯,骗取浙江金华新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10.9万元,于2017年春节前退还货款1.3万元;4、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黄金谎称能生产螺虫乙酯,骗取山东兴润达化工有限公司2.4万元,后于2017年3月26日退还货款2000元;5、2015年8月,被告人黄金谎称能生产2,3-二氯吡啶,骗取石家庄高晶化工贸易有限公司12万元,后仅供货60%,其余货款48000元被告人于2015年8月底退还。被告人黄金于2017年5月26日到寿光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金已将所欠货款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谷某、李某1、李某2、刘某、黄某的陈述,受案件登记表、受案证据材料、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及辩护人张丰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该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本案罪名应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所查明的犯罪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赔偿被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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