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捕前暂住本市雁塔区。
被告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镇安县,农民,暂住本市雁塔区。
被告人王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现暂住本市雁塔区。
被告人程用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镇安县结子乡栗湾村一组,农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辩护人刘康林、刘珍,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被告人于2010年8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0年8月12因涉嫌强迫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9月16日被逮捕。除被告人吴某因怀孕于201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外,其他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3月份,被告人段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杨家村开了一家“养生足浴”店,提供足浴、按摩和性服务。201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解某上网约好在镇安县“彩虹桥”附近见面,见面后吴某伙同其男友王凯将解某骗上车,将解某带回杨家村足浴店,让其从事卖淫活动。几天后解某偷跑,被被告人段某发现,段某遂叫吴某和王凯到城南客运站找解某,吴某和王凯找到解某后,由吴某对解某进行殴打,随后和王凯将解强行带回杨家村足浴店,吴某再次殴打解某,逼迫其继续卖淫,后解某趁上厕所时逃走。
二、201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害人阮某从网上联系了在段某足浴店里卖淫的同乡郭某,郭某提出要去外事学院附近网吧接阮某,被告人段某和吴某要求一起去接,郭某明知段、吴想让阮某来店里卖淫,仍和二人在网吧里找到阮某,并以玩耍为由将阮某骗到足浴店。当天晚上19时许,吴某、郭某以暴力相威胁,强迫阮某卖淫。阮某被迫同意,后在陪客人时趁机溜掉,被吴某、段某找到拉回足浴店,吴某对阮某拳打脚踢。阮某谎称已经打电话通知了家人才得以脱身。
三、2010年3月至6月郭某在被告人吴某、程用娜的引诱下在段某的足浴店里卖淫,后回镇安县老家。2010年7月31日被告人段某指使吴某、程用娜将被害人石某和郭某用欺骗的方式强行从镇安县带回西安,在西安杨家村段某开的足浴店,吴某和王凯对郭某进行殴打、吴某对石某进行了殴打,强迫二人卖淫。石某在足浴店期间趁机逃跑两次,被吴某和王凯发现后,吴某对石某再次殴打,2010年8月10日石某被解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1、书证:聊天记录一组。证实:2010年8月9日3时27分左右郭某向阮某在QQ上求救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石某陈述称:2010年7月31日凌晨吴某、程用娜和四个男子开车把她和郭某从镇安县骗到西安杨家村足浴养生店,吴某在店里殴打郭某,让郭某和她卖淫。8月1日她在上厕所时伺机逃跑,王凯把这事告诉了吴某,吴某就打她,8月4日吴某因为她发现了可以逃跑的门又打她,同时又打了郭某一顿。8月5日下午,吴某让她和郭某接客卖淫。她一共卖淫五六次。8月7日她和郭某在杨家村附近的一个宾馆给两个客人包短夜,程用娜和段某送她俩去的,进房后她给客人说她是被强迫卖淫的,客人同情她们。8月9日郭某去包短夜,趁机上网告诉朋友她们被骗了,让快来救她们。后来吴某知道后,和王凯一起打了郭某,而且这次打得特别狠。她们只要想跑,吴某就打她们,她被打了三次,直到8月10日被解救。
(2)解某的陈述:她在上网时看到郭某在网上发信息,说她和石某在一块,被吴某控制在西安杨家村,让家人到西安把她们接回来。因为她今年七月份上旬被吴某从镇安骗至杨家村作三陪小姐,所以她知道吴某把郭某和石某绑到西安是强迫她们作三陪小姐。3月份她去过这个足浴养生店找郭某,是程用娜接她的,吴某不断地劝她卖淫,她就答应了。到4月10日左右她身体不适回老家了,后来借故未来西安。7月上旬的一天早上,吴某叫她出去玩、吃饭,吴某的男朋友王凯叫她们上了一辆银灰色小轿车,王凯在路上给她说让她帮两天忙,店里这几天没有女生,把她拉到西安杨家村店里卖淫。四五天后,她从店里偷偷跑到城南客运站,买了回镇安的票,王凯和吴某找到她,让她回店里,她不回,吴某就打她,并把她拉回店里,吴某又打了她一顿,当时段某、王凯都在跟前。这样过了几天她趁上厕所又偷偷跑回家。她在西安十几天除来例假外,每天都卖淫三四次。
(3)阮某陈述称:今年6月上旬,她和“思佩”在西安“TL”网吧上网,郭某、吴某和段某到网吧找她玩,她和“思佩”先后被他们带到杨家村段某开的足浴店,吴某和郭某当着她的面打了思佩一顿,强迫思佩卖淫,她害怕就答应了。她告诉他们,明天中午12点她妈见不到她就会报警,吴某问她是否一定要回去,她坚定地说要回去,于是吴某就打她,第二天吴某把钱给她,就回家了。直到8月9日中午她上网发现郭某用她的QQ号给她留言让她快联系她们的家人,到西安来解救她们。于是她和石某妈联系,后来报了案。
(4)郭某陈述称:2010年3月份吴某让她和石某给她朋友段某的足浴养生店帮忙添人气,她俩答应了。第三天石某回家了。吴某和程用娜不断地劝她卖淫,她就答应了。过了一些日子,她在网上得知阮某也在西安,阮某说自己身上无钱了,她就告诉段某和吴某,她要去接阮某,段某和吴某也要去,尽管她知道他俩去的目的(指强迫阮某卖淫),但一想到阮某在镇安时曾说过她的坏话,所以当她见到阮某时就没告诉阮某这些,而是把阮某接回到杨家村的店里。晚上,吴某让她先打阮某一耳光,接着吴某就用手扇阮某的耳光,用脚踹阮某两下,并让她又扇了阮某三个耳光,吴某又扇了两个耳光,并对阮某说:“你到这了,干也得干,不干也得干。”后来吴某把她拉到店外说让阮某陪一个客人。吴某让她跟着阮某去招待所接客,阮某藏起来了,吴某和段某把阮某带回店里,吴某关上门打阮某,她也打了阮某。第二天阮某回家了。5月底她回家了,7月29日下午她和石某在“驿站”网吧上网,吴某也回去了,见到她们后不断向她俩道歉,并请她俩一起唱歌,当晚和她俩住在一个招待所。当晚凌晨零时许,吴某把她俩叫起,在楼下见到程用娜,和一辆面包车,吴某和程用娜让她们到西安,她俩又被带到西安后,吴某嫌她未给思佩打电话,又打了她。8月8日晚她被人包夜,她在客人家的电脑上给阮某留言,让其通知她家人救她。被吴某知道后,逼迫她说出QQ账号和密码,王凯查看了她的聊天记录后,在次日晚把门关上,吴某、王凯分别打她。吴某打过她五次,打过阮某、石某、思佩各三次。
3.证人田某1(系石某之母)的证言称:她女儿失踪二十多天了,她到处找,找不见人。今天下午三点,阮某、李某、解某三个女孩告诉她,说她女儿石某在网上留言说被人控制了,并说了在西安杨家村,叫设法去解救他。
4.被告人供述
(1)段某2010年8月10日、12日、13日的供述称:吴某带着解某从镇安来卖淫,过了十几天,解某跑了,他让吴某和王凯在城南客运站找了回来,回来后吴某用手和鞋打解某,当时他也在。过了二三天,解某又跑了,他和程用娜在城南客运站找,吴某和王凯到火车站找,没找到。他又问吴某能不能再找人,吴某和程用娜又到镇安把郭某和石某找到,带到他店里卖淫,一直到现在。吴某告诉他,郭某和石某是她硬叫来的,来了后吴某就打了郭某和石某。王凯主要是看守郭某和石某怕她俩跑了。阮某是六月份被他、吴某、郭某带到店里的,阮某只待了一个晚上就回去了,当天晚上吴某因为阮某不肯从事卖淫活动把她打了一顿。程用娜负责洗脚和按摩,再就是他不在时帮他看店,吴某和王凯帮他看住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孩,防止她们逃掉。
(2)吴某供述称,她和程用娜把郭某和石某从镇安带到西安后,段某叫她打郭某和石某,还打过解某,因为当时店内就剩解某一个卖淫女孩了,她再走就没有生意了。王凯也打过一次郭某。她打阮某是因为她答应卖淫,结果她们把钱收了,她出去卖淫时又突然改变主意了,不想卖了。
(3)王凯供述称:2010年7月段某对他和吴某说“店里女孩不够了,你俩去把解某找回来。”他和吴某到镇安县把解某接了回来,接的时候是把她骗上车的。解某上了两天班后又要回去,他、吴某、段某都不让她回,因为店里女孩不够了。后来解某不见了,段某让他和吴某去城南客运站去找,他俩在城南客运站找到解某后,解某不愿回店里要回家,吴某就打了解某,后被拉回了店里,回来后吴某又打了解某。一个礼拜前郭某和石某被吴某和程用娜带回店里,后吴某打了她俩。前天,段某和程用娜上网中发现郭某在网上,回来段某把这事告诉他,他知道郭某的QQ号和密码,看了郭某的聊天情况,害怕郭某逃跑了。结果在网上有人问郭某在杨家村的具体地方,他就问郭某,郭某不说,他和吴某就动手打了郭某。
(4)程用娜2010年8月11日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30日19时许,在镇安县县城某旅馆外,吴某跟她说:帮忙找个车,把郭某和石某带到西安杨家村段某的足浴养生店里卖淫。她便同意,帮忙联系了她朋友“刚刚”的车,到了23时许,她和“刚刚”还有两个朋友开一辆白色昌河面包车来到吴某她们住的旅馆楼下,她上楼叫吴某,吴某跟郭某和石某说是去吃饭、玩,就带着她俩下楼,上车后刚刚说是去柞水唱歌,吴某说去西安,石某和郭某也没有再说什么。在店里因为石某和郭某不想卖淫,想跑,让吴某发现了,吴某就打她们,据郭某说王凯也打过她。在店里暂住期间见过石某、郭某卖淫。
5、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石某、解某、阮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段某、吴某、王凯、程用娜是强迫她们卖淫的人;被告人段某、吴某、王凯、程用娜指认雁塔区杨家村“足浴养生”店是他们强迫石某、解某、阮某、郭某卖淫的地方。
6、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8月10日雁塔分局明德门派出所侦查员在杨家村一家“养生足浴”店将5名被告人抓获,并解救镇安县女孩石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吴某、王凯、程用娜以盈利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强迫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凯、程用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辩解其是被迫参加犯罪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其是被被告人段某所胁迫实施犯罪的,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凯辩解其未殴打过被害人石鑫慧和郭洋,经查,认定其殴打被害人郭洋的事实不仅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有同案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被害人郭洋的陈述,足以认定。但认定王凯殴打石鑫慧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凯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程用娜的辩护人辩称程用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初犯、认罪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程用娜是偶犯,主观恶性小的意见,经查程用娜明知段某、吴某、王凯强迫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仍辅助主犯段某寻找被强迫卖淫的对象其并非偶犯、主观恶性不是小,而是大,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程用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议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凯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程用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至2013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侯永杰
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
人民陪审员 马庆华
书记员: 于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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