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董某某
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沂南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2年7月17日被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凡跃,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孟庆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孔凡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止。)
审判长:宗保山
审判员:赵成新
审判员:吉志强
书记员:田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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