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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宝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查宝某
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查宝某,2013年9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辩护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宝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友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宝某及其辩护人李治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729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4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查宝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查宝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宝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1729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4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查宝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查宝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查宝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审判长:郝海荣
审判员:马婉贞
审判员:史红梅

书记员:杨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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