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鲜某某
张双庆(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
韩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鲜某某,男。
辩护人张双庆,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方刚、黄正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鲜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XXXX“胜达”牌小型越野普通客车,从南部县河东镇经“红电大桥”至北环路,当行至南部县北环路“正阳广场”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毫克/100毫升;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其意见为: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综合材料,醒酒记录,强制措施证明,酒精呼吸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重新鉴定申请书,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被告人鲜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鲜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无异议,但被告人行驶路程较近,且乙醇含量刚到处罚线,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认罪悔罪态度好,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每百毫升乙醇含量已达110.6毫克,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每百毫升乙醇含量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e961723e67a74e49a092346fb56f790a:37Section|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每百毫升乙醇含量已达110.6毫克,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每百毫升乙醇含量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e961723e67a74e49a092346fb56f790a:37Section|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李国超
审判员:杨娜
审判员:王正明
书记员: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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