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张XX
张XX1
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郭鑫(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李XX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灞刑初字第00198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抓获,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XX1,绰号“熊熊”,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良善、郭鑫,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抓获,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李XX犯强奸罪、抢劫罪,张XX1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李XX,被告人张XX1及其辩护人赵良善、郭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12月2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张XX、张XX1伙同赵X(另案处理)驾车到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和新华村十字路口时,张XX1、赵X强行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董某某拉上车。张XX将车开至灞桥区牛角尖村南新公路边的荒岭,在车上被告人张XX、张XX1采取暴力、拍裸照威胁等手段将董某某强奸。期间,被告人赵X亦对被害人董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协助张XX、张XX1对董某某实施强奸。后三人又驾车强行将董某某拉至灞桥区半引路“怡馨园招待所”,张XX又多次将董某某强奸。
二、2012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张XX1电话联系李XX、张XX,让二人到灞桥区毛西马渡王村附近一工地接走被害人马某某。当晚9时许,李XX、张XX将马某某拉至?汉尤斯ず?缘穆痰兀?褂帽┝κ侄谓?砟衬城考椋?⑶雷呗砟衬诚纸?200余元,张XX分得现金400元。
三、2012年8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张XX1伙同董XX、董XX1、姚XX(三人均另案处理)在西安市灞桥区石羊村公交站牌南侧约20米处,无故对被害人杨X进行殴打,董XX、姚XX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杨X刺伤。经法医鉴定,杨X之损伤属重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调取证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三款 第(四)项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张XX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三款 第(四)项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四年;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张XX1、李XX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张XX1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张XX1在强奸犯罪中属从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XX1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属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1与同伙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XX1首先殴打被害人,导致同案罪犯积极跟随,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其辩护人关于张XX1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XX1因强奸行为被抓获后,又主动供述之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张XX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三款 第(四)项 规定的强奸罪。被告人张XX、张XX1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故张XX1的辩护人关于张XX1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XX因此次犯罪被抓获后,又主动坦白其他强奸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稍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1在被害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教唆他人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XX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XX明知同伙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仍采用暴力手段予以协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的强奸罪。被告人张XX1首先提出犯意,教唆他人,被告人张XX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惟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李XX分别基于强奸、抢劫的目的,互相配合,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共同实施暴力,李XX趁张XX强奸被害人之际,劫取被害人财物、事后共同分赃,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抢劫罪。惟被告人李XX在亲属协助下退交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各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项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1与同伙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XX1首先殴打被害人,导致同案罪犯积极跟随,其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故其辩护人关于张XX1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XX1因强奸行为被抓获后,又主动供述之前的故意伤害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张XX1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轮奸妇女,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三款 第(四)项 规定的强奸罪。被告人张XX、张XX1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属主犯,故张XX1的辩护人关于张XX1属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张XX因此次犯罪被抓获后,又主动坦白其他强奸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稍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1在被害妇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教唆他人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XX采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XX明知同伙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仍采用暴力手段予以协助,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规定的强奸罪。被告人张XX1首先提出犯意,教唆他人,被告人张XX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惟被告人李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李XX分别基于强奸、抢劫的目的,互相配合,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共同实施暴力,李XX趁张XX强奸被害人之际,劫取被害人财物、事后共同分赃,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的抢劫罪。惟被告人李XX在亲属协助下退交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各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项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XX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XX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审判长:王玲
审判员:翟跟彦
审判员:彭海英
书记员:段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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