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唐某某
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
牛虹(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辩护人黄维,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牛虹,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辩护人黄维、牛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9日晨,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川A***61东风牌重型货车,沿成都市绕城高速外侧由成南向成绵方向行驶至绕城高速外侧8km路段时,遇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川A190LW捷达小轿车(搭载杨某某等人)前部与“沪JF822挂”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被告人唐某某未能刹住车辆而撞上川A190LW捷达小轿车及“沪JF822挂”半挂车尾部,致川A190LW捷达小轿车因惯性又与停在其右侧等待通行的渝G***77东风牌重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某某、杨某某当场死亡,多人受伤,多车受损。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当时雾大,来不及刹车,且事故发生后其拨打了122报警电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引发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肇事车辆保险额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赔偿能力,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引发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肇事车辆保险额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赔偿能力,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

审判长:陈伦富
审判员:陈太刚
审判员:朱兆群

书记员:王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