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机关
陶某某
黄侃祥(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巨某某
王占伟
景永林
潘某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机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44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5月26日被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侃祥,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巨某某,男,36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占伟,男,43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某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景永林,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潘某,男,43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4年5月27日被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机关取保候审。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占伟、景永林、陶某某、王某某、巨某某、潘某盗窃犯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陈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占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景永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被告人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被告人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巨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盗窃数额巨大,无法律依据;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陶某某、王某某、巨某某、原审被告人王占伟、景永林、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2014)陈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陶某某、王某某、巨某某、原审被告人王占伟、景永林、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
一、撤销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2014)陈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柏素兰
审判员:张跃怀
审判员:陈瑾慧
书记员: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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