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甲
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原系西安人在旅途酒店员工。2010年2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毅,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静、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蔡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并已退赔了侵占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并已退赔了侵占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姚欣
审判员:吴凯
审判员:刘静
书记员:王巧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