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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系陕西银行学校学生。2011年5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卫炜,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卫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属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17日止),并处罚金42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鲁向阳

书记员: 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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