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建设,男。2010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毅,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建设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晶晶、被告人肖建设及其辩护人李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肖建设窜至本市东大街民生商场一楼西区戴梦得珠宝专柜,以购买钻戒为由,让售货员仇某某将柜台内一枚PT950铂金钻戒(经鉴定价值141900元)拿出,趁售货员不备,用自己事先准备好的一枚仿真钻戒放在柜台上,将真的钻戒装在口袋内,后以打电话为由趁机溜走,逃离时被抓获,钻戒一枚追回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建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仇某某、赵某某、王某某证言、抓获经过、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肖建设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建设乘商场营业员不备之机采取以假换真的欺诈手段,秘密窃取被害单位财物,实施盗窃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建设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行为属盗窃未遂、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其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姚欣
人民陪审员 闫玲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书记员: 王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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