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肖某
谭兴平(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自供),聋哑人,其它情况不详。200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聋哑学校老师。
指定辩护人谭兴平,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谭兴平、手语翻译陈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0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东大街1+1迪吧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放在汽车仪表盘上的黑灰色三星D888型手机(经评估价值2010元)1部盗走。公安机关后在本市碑林区北柳巷魅力网吧将被告人肖某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肖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作案过程中无同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系聋哑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1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系聋哑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1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
审判长:彭晓梅
审判员:鲁向阳
审判员:李秀茹
书记员:王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