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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陈某甲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孙某某
路绪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
陈某甲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无业住江苏省宝应县泾河镇陈东村蔡元组。
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路绪成,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无业。
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路绪成、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实,被告人陈某甲确已准备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实,被告人陈某甲确已准备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郭杰
审判员:陶涛
审判员:刘春华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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